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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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一、参考权重一、参考权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应综合考虑“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和“社会实践等四个方面的表现,各考核项目参考权重标准如下表所示。各类考核项目权重(Wi)表计量单位:%考核项目研究生类别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1010404030202030思想品德W1学习成绩W2学术成果W3 3社会实践W4总分 S=W1S1+W2S2+W3S3+W4S4因培养类别不同、各学习阶段的要求不同,其权重系数可有所侧重。培养单位可对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和社会实践的权重进行10的调整。二、计分说明二、计
2、分说明(一)思想品德(一)思想品德(S S1 1)满分 100 分,分为自评、同学互评、导师评分、辅导员评分五个部分.1自评部分为 20 分:每人统一为 18 分2同班同学互评为 30 分.此项以参加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为评分标准(研究生学术活动登记表签章为准)。关于参加学术讲座的算分,各班以本班学生参加次数的平均数作为本班的计分基数(以 7 次为及格次数).3.导师评价为 30 分:统一为 28 分4.辅导员评价为 20 分:其中班长、书记及研会主席团成员为 17 分,其他班干和研会干事(包括校院研究会)为14 分,其他同学为 10 分。为了统一量纲,思想品德得分需要转换为对应的积点。思想品德
3、90,100)83,86)76,80)70,73)63,66)(二)学习成绩(二)学习成绩(S S2 2)积点4。03。32。72.01。3思想品德86,90)80,83)73,76)66,70)60,63)积点3。73。02。31.71。0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前提和目标下,(为统一标准,只算必修课),学习成绩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单科成绩单科学分)该年度总学分=成绩 W2将加权成绩 W 代入成绩绩点:加权成绩90,100)83,86)76,80)70,73)63,66)积点4。03.32.72。01。3加权成绩86,90)80,83)73,76)66,70)60,63)积点3.73.02。31。7
4、1。0(三)(三)学术成果(学术成果(S S3 3)(参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附件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积分计算办法(附件 2)和公共管理学院奖学金细则及评审说明(附件3、4)执行: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发明专利等。(四)(四)社会实践社会实践(S S4 4)(参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附件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积分计算办法(附件 2)和公共管理学院奖学金细则及评审说明(附件3、4))执行:包括主持或参与课题、参加学术会议、科技竞赛、社会实证调研、其他实践活动等.注:获得各类表彰(S3、S4 已获
5、计分除外)、积极参与校级以上社会公益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有突出表现的,应给予适当计分,原则上每类项目计分不超过3 分。其中国家级 3 分、省级 2 分、校级 1 分、院级 0.5 分.相关的级别认定统一以公章为准,团体获奖的除以总人数,同一项成果多次获奖不累计(以最高级次计分)。三、补充说明三、补充说明本方法适用于班级学业奖学金评定,学校、学院有所规定的以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评审细则、说明等为准(见附件)。各班级应组织班委、各专业代表等总数为奇数的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细则中无明确规定的情况,各班可在报备学院同意,并经班级公示后,过半数学生同意的前提下,由各班根据本班级和专业的实际情况做出规定。附件
6、附件 1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20112011 年年 7 7 月制定,月制定,20142014 年年 1 1 月第一次修订)月第一次修订)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
7、的大陆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在职、委托培养、单独考试等类别研究生除外。第三条第三条每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段为上年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31 日.第四条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第二章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第五条第五条学校成立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学业奖学金的审批、申诉的答复处理。第六条第六条学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具体制度的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各等级指标分配、初评复
8、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党委书记和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导师组组长、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参加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第三章第三章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第八条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以当年参评对象总人数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各培养单位相应指标,在本年级内实行动态管理。科学学位硕士与专业学位硕士指标分别核定。第九条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
9、和二等奖两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奖励等级奖励等级指标比例指标比例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一等奖一等奖30%30%1800018000 元元/生年生年二等奖二等奖70701000010000 元元/生年生年第十条第十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奖励等级奖励等级指标比例指标比例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一等奖一等奖30%30%1200012000 元元/生年生年二等奖二等奖404080008000 元元/生年生年三等奖三等奖202040004000 元元/生年生年第四章第四章评定条件与方式评定条件与方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按入学考试
10、成绩或考生来源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依据因考生类别而不同。参加统一考试的新生,以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评定;“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培养单位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人数超过当年硕士新生人数 30%的,按实际接收人数下达一等奖指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起评等级为二等,二等奖不占培养单位相应等级指标。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生学业奖学金: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等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11、;3.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4.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因“三支一扶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享受奖学金。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当年不占用所在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指标.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良,无考试不及格;5.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第十
12、七条第十七条在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科研积分排序确定获奖等级。科研积分计算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积分计算办法为依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在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和“社会实践等项加权确定获奖等级,具体参见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参考方案(附件)。加权系数因培养类别不同、各学习阶段的要求不同而有所侧重,各培养单位在制定评定细则时应予充分考虑并予适当调整。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成果须为上年 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31 日取得,以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在校研究生有下
13、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放的奖金全额收回:(1)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2)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3)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第五章评定程序评定程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由校管理办公室下达指标,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单位组织初评,学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校管理办公室每年 9 月上旬向各培养单位下达下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指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范围的研究生须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培养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14、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研究生本人的申请,依据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初评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以网络等形式公示 5 天.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于每年 9 月下旬报送校管理办公室,校管理办公室于每年 9 月底完成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的汇总,并报学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对培养单位初评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培养单位提出复议,培养单位应妥善处理并予答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对经学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后 5 日内向学校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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