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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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0)第一条 为加快人才公寓建设,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依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博人才金政 37 条)、淄博市人才公寓实施细则,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人才指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本细则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人才供应的政策性住房。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种类型。第三条 高新区区域内人才公寓的建设、管理适用本细则。第四条 成立高新区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工委委员、组织人事部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
2、保障局局长)、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组织人事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副局长)、经济发展局、建设局、财政局、地方事业局、科技局、高新区税务局、高新区自然资源分局、城投公司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高新区内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高新区人才公寓建设年度计划、对各相关部门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开展督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房管处具体负责人才公寓房源筹集、分配工作。组人部、地事局、科技局依据职责,分别负责行业内相关人才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经济发展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立项,会同自然资源分局和建设局做好产权型人才公寓销售价
3、格确定工作、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政府组织建设人才公寓项目资金统筹安排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和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自然资源分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供应、权属登记等相关工作。建设局负责房源筹集与分配、项目建设施工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工作。税务局负责落实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城投公司负责管委会投资的人才公寓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列入高新区重点工程项目,推进项目建设和房源筹集。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虑人才引进情况及居住需求,合理确定人才公寓
4、建设数量和项目。每年 9 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审批。根据市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实施,组织落实人才公寓项目选址、立项、资金筹措等工作,确保次年6 月底前开工。第七条 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产业布局、人才分布情况,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租赁型人才公寓宜在在产业园区周边选址建设,更好地服务园区企业发展;产权型人才公寓主要在城市功能完善、环境优良地段选址建设。第八条 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模式:(一)政府组织建设。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辖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的人才公寓建设,也可以授权城投公司通过购买、改建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房源。(二)市场化运作
5、。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建设主体,通过市场运作,参照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模式,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在城市功能完善、环境优良地段集中新建产权型人才公寓。(三)用人单位自建。由人才集中、住房需求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建设主体,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第九条 人才公寓建设按照“户型合理、面积适中、适当装修”标准建设。各类户型、面积合理搭配,充分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居住需求。租赁型人才公寓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用品,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第十条 人才公寓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设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6、、新设备。第十一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出售价格的确定,由经发局、自然资源分局、建设局,分别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在土地出让前对周边区域同等条件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按评估均价的 75%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三部门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项目平均售价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区域同等条件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免租金。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不含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高新区当
7、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 80%确定。未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和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高新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以限定租金租赁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高新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自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由产权人按照“不高于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的原则自主确定。第三章 政策支持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建设用地纳入高新区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应保尽保、优先供应。人才公寓建设用地原则上以出让方式供应,确需划拨的,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执行。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
8、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立项、用地、规划、施工、验收等审批进度,项目审批按照淄博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淄政发20198 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对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
9、项目贷款,在市财政给予 2%的一次性贴息补助的基础上,高新区财政局给予 1%一次性贴息补助。鼓励驻淄高校、科研机构、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承担企业,自筹资金建设人才公寓,对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在市财政给予 2%的一次性贴息补助的基础上,高新区财政局给予1%一次性贴息补助。第十八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项目,可配建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20%比例的商业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出售或出租,收益用于本项目的资金平衡。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支持人才聚集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等配
10、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第四章 申请与分配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 37 条”下发后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含驻淄高校、科研机构、中央及省属企业,下同)新引进的人才分配。其中,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分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见附件)。每个家庭(含1 人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一套。已享受政府购房补助的人才不得再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第二十一条 市级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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