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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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摘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证据开示已成为刑事诉讼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本文在概述证据开示制度根底之上,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开示制度的状况,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构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初步设想。论文关键词:证据开示 刑事诉讼 构建 证据开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1996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展了全面的改革,引进了对抗式庭审机制,但相关的制度建立尚未跟上改革的步伐,其中之一便是证据开示制度。修订后的律师法建立了一种控方向辩方单向开示的证据制度。
2、但是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困难,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一、证据开示制度概述 证据开示,是在对抗制或是具有对抗制因素的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或庭审过程中相互获取证据、信息的一种程序设置,是一种证据知悉制度。证据开示制度最早出现于英国,在美国开展地最为完善。该制度旨在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和对抗,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最终在刑事诉讼中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二、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与分析 1996 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类似当事人主义对抗式的庭审模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信息的沟通分为三个阶段,详细法条有:(1)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第 2 款
3、,第121 条;(2)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第 1 款;(3)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第 2 款。以上法条就证据信息沟通和辩护方的阅卷权作了规定,但缺陷依旧明显:律师在侦查程序中接触不到任何案卷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范围过窄,相关概念不明确等等。新律师法第 34 条规定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扩展至“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阅卷的范围扩展至“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等侦控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向辩护律师提供。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权作了突破性的规定,拓宽了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在实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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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诉讼 中的 证据 制度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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