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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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北京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全文全文2011 年 11 月 30 日 13:05 中国新闻网我要评论(0)字号:TT中新网 11 月 30 日电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近日下发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以下为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全文: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
2、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申请和审核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3、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15 平方米(含)以下;3 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 10 万元(含)以下、4 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 13 万元(含)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
4、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5、)提出申请。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第八条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家庭人口家庭构成配租套型1 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宿舍、单居或小套型2 人夫妻及子女未满 10 周岁的单亲家庭单居、小或中套型子女年满 10 周岁的单亲家庭中或大套型3
6、 人以上夫妻及子女中或大套型第九条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 60 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第十条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
7、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第三章第三章 配租管理配租管理第十一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管理。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在每年 12 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经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应在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计划实施中遇调整的,应在区县政府批准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及时调整公布信息。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
8、共租赁住房,优先向项目所在区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配租;房源有剩余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方式进行,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配租。程序如下:(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 60 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
9、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中,选择符合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房屋面向廉租家庭配租。(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比不超过 1:1。2 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区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 60 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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