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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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化州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 号)等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
2、,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和筹集,主要面向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和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市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务等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的-1-建设管理职责。本市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租房产权专属企事业单位设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调查统计、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市财政或专属企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与房源筹集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国土、财政、住建、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民政、国土、财政、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拟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所建公租房原-
4、2-则上只租不售,循环使用。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等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政府在“三旧”(旧城镇、旧工厂、旧村庄)改造建设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四)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五)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六)政府在市场上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的住房;(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容
5、积率等手段,在待建土地上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八)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用于租赁的公寓、宿舍;(九)由企业或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十)廉租住房、公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十一)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3-(二)按本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 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三)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等投融资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四)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廉租住房保障剩余资金;(五)出租公共租
6、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六)上级补助及社会捐赠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七)企事业单位的公租房建设资金自筹,建成公租房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第九条在出让商品住宅用地上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4
7、-第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职工公寓或集体宿舍。其中,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包括单间厅和三房一厅。第三章 准入管理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完全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口或有稳定职业并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二)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民政部门公布的中等偏低收入标准;(三)无自有产权住房;(四)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共住房;2、购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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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州市 公共 租赁 住房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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