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安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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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基建平安管理制度学校基建平安管理制度学校基建工程规定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工程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基建工程工程,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工程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工程。第三条学校行政会负责审议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方案、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学校行政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评议论证的工程严禁提交学校行政会。存在重大分歧的工程严禁草率决策。第四条建立基建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基建工程全过程
2、管理。学校校长任组长,成员为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后勤等部门负责人。第五条建立监审领导小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视职责,直接对学校行政负责。第六条基建工程的决策、立项、审批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分管副校长就拟建工程提出具体意见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就工程建立的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投资、资金筹措、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工程建立方案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重大工程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基建工程立项基建工程审批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招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预中标人情况进行公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第七条凡与工程建立有关的调研活动必须有3
3、 人以上共同参与。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第八条到达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房屋建筑单项(或者工程总投资)估算价在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工程工程,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危、修缮等工程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基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必须委
4、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第十一条学校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实际情况,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局部、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承包人名称和资质。第十二条必须严格执行一个工程经理只能担任一个施工工程经理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凡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信息必须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学校发布。第十四条凡招标的工程(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第十五条必须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工程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学校公示
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2 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关于学校自行招标:1、招标公告要在学校连续发布 3 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工程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方法。2、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停止发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3、学校基建工程领导小组必须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视。4、设立评标委员会。分管副校长任主任,成员为财务、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外专家。5、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6、评标结果必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七条关于合同的订立:1、合同(协议)订立前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签。2、依法订立的
6、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人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分条款。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4、不得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5、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协议)。6、合同(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协议)报送主管部门备案。7、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协议)的,也应按照前款规定备案。第十八条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视和管理。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平安。第十九条以下情况
7、不得擅自开工: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立工程。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立工程。3、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立工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工程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相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员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工程负责人及工程班子人员的,须经学校书面同意,在 5 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单位随意更换工程班子人员现象。第二十一条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3、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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