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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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合政201920195252 号)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 2019 年 5 月 16 日市政府第 30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2019 年 5 月 29 日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
2、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 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 24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根据本市
3、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市政府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发改、公安、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审计、统计、税务、金融、土地储备、数据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4、。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准入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及社会管理等具体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和市场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供应。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按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第七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建设项目应尽
5、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选址布局合理,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设施建设。配建项目可以结合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租赁住房建设进行,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以建筑面积4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以及省有关建筑标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4/5030-2015),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进行建设,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6、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本市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年审制度。经审查后符
7、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情况,按照摇号等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分别建立轮候名册,并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 1:1 比例承担。第十五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
8、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保障、差别租金”的原则予以制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 70%确定,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后,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分为最低收入、低收入、较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四类,分别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的 100%、90%、60%和 40%,实行梯度补贴。其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补贴标准提高 20%。第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供
9、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租赁补贴由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发放至符合条件家庭的金融账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累计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实行“三次审核、二次公示”准入制度。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由用人单位对照申请条件初步审核后,统一应向单位注册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初审、公示,区(开发区)民政(人社)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定,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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