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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的教职员工考勤考核制度大学的教职员工考勤考核制度大学教职工是保证每天的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学生的学习进度。下面为大家了有关大学的教职工考勤,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全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二)校属各单位的考勤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工作的负责人主管,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统计;考勤结果将作为工资调整、校内津贴分配、奖惩及年度的依据。(三)学校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视和管理。各单位应于每月 25 日前填写XX 大学教职工月考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人事处劳资科。第六条 病假(一)教职工身患疾病或
2、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医院有效病假证明,经所在部门或院(部)领导批准后可休病假。(二)教职工请病假,缺乏 1 个月的,病假证明交存所在部门或院(部);1 个月及以上的,病假证明交所在部门或院(部)并转人事处备案。病假时间连续超过 6 个月的,由所在部门或院(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办理长病假手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三)在工作时间内,需要到医院就诊的教职工,应向部门或院(部)负责人请假,外出就诊时间按病假处理。(四)病假在 2 个月以内(含 2 个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五)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按以下标准计发: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
3、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六)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按以下标准计发: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按 80%计发。(七)病假期间,工作量津贴按天停发,奖励性工资除有特别规定外,按天停发。(八)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等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教职工,病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工作量津贴按 5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有特别规定外,按天停发。(九)长病假或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教职工,复工时应凭三级甲等医院出具
4、的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证明,报人事处批准。复工满1 个月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恢复原工资;复工不满 1 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病假连续计算。复工期间待遇参照在职核发。当年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十)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第七条 事假(一)除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及其他规定的假期外,凡教职工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均属事假。(二)事假在 3 天以内(含 3 天)的,由所在部门或院(部)审批;超过 3 天、20 天以内(含 20 天)的,由所在部门或院(部)核准报,人事处审批;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那么上
5、一次不超过20 天;因特殊情况超过 20 天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三)全年连续事假不超过 10 天或累计事假不超过 20 天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全年连续事假超过 10 天或累计事假超过 20 天的,超过天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 70%计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30 天的,超过天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 50%计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60 天的,超过天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停发。(四)事假期间,工作量津贴按天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有特别规定外,按天停发。事假最长一般不超过半年,逾期可解除聘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另行处理。当
6、年事假超过 6 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五)在职人员因私事出 guo(含出 guo 探望配偶、父母、子女)均按事假处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出guo 假期一般不超过 3 个月,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 个月。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可解除聘用合同。(六)处级干部因私事出 guo 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或院(部)签署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第八条 婚假(一)教职工结婚,可给予 3 天婚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凡符合晚婚条件的,增加 1 周婚
7、假。如配偶在外地,并在外地举行婚礼的,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二)婚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第九条 产假(一)女教职工生育,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产假: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 98 天;难产者,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 15 天。2.妊娠 3 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 天;妊娠3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 45 天。3.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符合晚育条件的,可增加晚育假 30 天,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二)男教职工假设其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本人可申请晚育护理假 3 天,应在产
8、妇产假期间使用。(三)女教职工申请产假、晚育假及男职工申请晚育护理假,应出具生育医学证明,由所在部门或院(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四)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上海市社保中心核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缺乏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由学校予以补足。第十条 哺乳假(一)女教职工生育后,假设上班有困难且部门工作允许,可请哺乳假。哺乳假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1 年。(二)哺乳假不超过半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 80%计发;超过半年不超过一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80%计发,上海岗位津贴停发。哺乳假期间,工作量津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有特别规定外,停止发放。哺乳假期间计算为连续
9、工龄。(三)由本人提出哺乳假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或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第十一条 探亲假(一)工作满 1 年的教职工,凡配偶在外省(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 1 昼夜,下同),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 1 次,假期为 30 天。(二)工作满 1 年的教职工,凡父母均在外省(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教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那么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1.未婚教职工探望家住外省(市)父母的,原那么上每年 1 次,假期为 20 天。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教职工自愿2 年探亲1 次的,可 2 年 1 次,假期为
10、 45 天。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 1 次,假期为 20 天。(三)已婚教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探望居住在同一方向的父母,原那么上只给 1 次假,假期合并计算。(四)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如寒、暑假休假期较短或确因工作需要,教职工无法在寒、暑假期间探亲的,可补足探亲假天数,但应征得所在部门或院(部)领导同意并报人事处批准。(五)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本校教职工工作地点探亲,由学校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教职工本人当年那么不再享受探亲待遇。(六)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以后,又
11、与配偶团聚 30 天以上的,双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七)教职工的父母或父母一方和其配偶同居一地,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探望父母或父母一方的,不再另外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八)见习生、实习生在见习或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九)探亲假期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十)探亲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十一)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符合报销范围的予以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局部,符合报销范围的予以报销。(十二)探亲假车船费报销标准:火
12、车按硬座,其中年满50 周岁且连续乘火车 48 小时以上的可按硬席卧铺标准;轮船按四等舱及其以下舱位标准;长途汽车按最低票价凭据报销;中途必须住宿的,按通铺报销。行李费、存放费、托运费等,均由本人自理。第十二条 科研休假(一)经科研处审核、人事处批准的科研休假,时间一般为一个学期。(二)科研休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工作量津贴按 60%计发。第十三条 工伤假(一)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医师检查需要休息的,可请工伤假。(二)工伤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三)参照工伤假处理的,工作量津贴按 50%计发(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车贴停发。第十四条 丧假(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13、)或配偶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 1 至 3 天的丧假。(二)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需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三)丧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第十五条 国内进修(一)国内进修培训包括各类国内访问学者工程、研修工程以及岗位培训等,应事先报学校批准。经学校批准的,工资、津贴照发,但有协议的,工资、津贴按协议执行。(二)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经批准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如实上报考勤情况,每个月因上课未到岗4 天以内(含 4 天)的,工资、津贴照发;超过 4 天的,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第十六条 出 guo 进修访学(一)出 guo 进修访学包括各
14、类 学者工程、研修工程以及学术交流活动,应事先报学校批准。经学校批准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工作量津贴按50%计发;但有协议的,工资、津贴按协议执行。(一)出 guo 进修访学人员,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第十七条 因公外出因公外出,按出勤登记,工资、津贴照发。第十八条 疗养休养(一)教职工的疗休养和体检,一般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如有特殊情况,经人事处或校领导批准,可安排在工作时间进行。(二)疗休养和体检期间,按出勤登记,工资、津贴照发。第十九条 调休(一)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未发加班工资的,由考勤员开给调休单(部门或院(部)领导签章后生效)。因私请假时,将调休单交给考勤
15、员。调休单一般本年度内在本院(部)或部门使用。(二)调休期间,工资、津贴照发。第二十条 外借教职工外借(含挂职锻炼、支教等),应经相关部门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外借人员的工资、津贴,按借用单位与学校约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旷工(一)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1.未经请假(续假、补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2.无病假证明或虽有病假证明但未经批准不上班的;3.上下班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 1 小时、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超过1 小时的;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规定日期报到的。(二)旷工期间,除按天扣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外,旷工 1 天扣发 1 个月工作量津贴;半
16、年累计旷工 5 个工作日,扣发 1 年工作量津贴;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根据其情节和悔改表现,停发工资、津贴,并可解除聘用合同。休满所请假期限或提前结束休假(续假除外)的教职工,均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销假手续。(一)由本人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销假审批表,并附相关销假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二)休假期满后不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对待。全校教职工应强化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无故旷工、屡教不改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除名。(一)凡擅自离岗、超假、请假未获批而离岗人员
17、一律按旷工处理,出现如下情况视为旷工1.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校、院通知的会议和集体活动及临时安排的工作无故缺勤者,每缺勤1 次,计旷工 0.5 天。2.教职工迟到、早退,每累计 5 次,计旷工 1 天。3.教职工旷课视为旷工,其旷工天数按(旷工天数=5旷课课时数周课时数)计算。(二)旷工的相关处分1.当月旷工达 5 天以下者,其工资按(日均工资额旷工天数)扣发;当月旷工 5 天及以上者,停发其当月全部工资福利。2.当月连续旷工达 5 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当月连续旷工达 10 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当月连续旷工达 15个工作日以上,给予开除公职处分。3.1 年内累计旷工
18、达 5 个工作日者,给予警告处分,1 年内累计旷工达 10 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 年内累计旷工达 20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教职工考勤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将进一步严肃考勤管理,加强纪律监视;全校教职工应强化工作纪律观念,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一)考勤时间要求每月考勤起始时间为上月 26 日至当月 25 日,各部门(单位)的考勤统计表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签章后,于当月 25 日(如遇双休日,时间可适当提前)交人事处。(二)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1.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部门(单
19、位)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教职工考勤情况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指定和调换考勤员须报人事处备案。3.考勤结果须与每一位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或评优评先挂钩。(三)考勤作职责1.考勤员须将每位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包括各类请假、销假、旷工、离岗、待岗等)填入考勤情况统计表,填报信息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假设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2.考勤员须按时将教职工所有审批后的请假、销假的相关材料复印留存,原件随考勤统计表一并交人事处。(四)教职工职责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须按照学校考勤管理规定,办理各类请、销假手续,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材料收集和提交。1.凡新进我校工作或校内岗位调换的教职工,必须按时前往所在部门(单位)报到,并从当月开始参加所在部门(单位)考勤。2.凡将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在未接到学校人事处调令之前,必须正常出勤。3.凡因公离开学校的教职工,须将相关证明材料交至所在部门(单位)考勤员处,否那么视为旷工。(五)学校有关部门将对全校教职工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督导。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真实考勤情况的部门(单位),一经发现,扣发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瞒报行为的考勤员当月的绩效工资,取消该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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