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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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建部令第 11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 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 2013 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3】4 号)、周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周政办(2015)98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住房。第三条县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配
2、租、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科学布局、配套完善;租售并举、先租后售;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规划执法、发改、财政、国土、税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工商、监察、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规划执法、国土等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
3、口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并充分考虑租赁对象工作、生活便利等因素,合理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有:(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二)产业集聚区企业及其他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其他社会机构投资新建。(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
4、列出。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免收各种行政性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薄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和用途原则上不得改变,确需改变的,经县政府批准,政府有
5、优先收购权。第三章资金筹措及使用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上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奖励和补助资金;(二)各级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三)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四)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十五条企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入和支出由投资单位按照有
6、关规定自行管理。第四章供应对象和申请审核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县中心城区城镇中等及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外来务工人员。第十七条已经租赁或购买过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第十八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一)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县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1 年以上,申请人年满 18周岁;(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三)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 平方米以下;(四)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
7、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三)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证明;(四)住房情况证明;(五)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情况、税务登记证明情况、家用车辆情况等)。第二十一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一)申请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到当地办事处申请;(二)办事处入户调查;(三)申请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和收入证明、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查询证明、财政和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工资查询证明、住房公基金部门出具的公积
8、金查询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查询证明等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日;(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给予登记,纳入配租轮候。第二十二条新就业人员租住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二)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三)已与城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四)本人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房;与父母在同一户口本的,目前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6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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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阳县 公共 租赁 住房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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