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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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4.23【字 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 号【施行日期】1994.04.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护水土资源
2、,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预防为主,共同防治,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领导任期内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告水
3、土保持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水土保持法、条例、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查处违反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进行水土流失勘测、普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年度计划;(三)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各级水土保持管理服务网络;(四)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六)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七)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
4、工作。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了水土保持机构的,由水土保持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行使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水保)站负责。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可以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百分之二十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的预防、监督和管理。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并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
5、识,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二章第二章预防预防第八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全民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鼓励种草,增加和保护植被;开发和节约农村能源,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防止新的水土流失。第九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划定并公布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定具体防治措施。第十条第十条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土地管理、城建等部门和工矿企业以及施工单位,应当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在本办
6、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对本行政区域的陡坡地进行普查,划定禁垦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地区,必须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修建成梯田;人均耕地一亩以上地区,必须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退耕还林、种草,恢复植被。本办法公布前已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必须限期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其中在禁垦坡度以下、十五度以上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必须修建成梯田。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开垦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土地开垦
7、手续。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全垦造林。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上整地造林,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坡地上整地造林,应当采取修筑反坡梯田、鱼鳞坑,“”型沟和水平沟等方式进行。营造果木等经济林,应当采取梯地、台地或者横垄种植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在生产建设中排弃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位置修建存放场堆放。严禁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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