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与流押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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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以房抵债如何避开流押条款 一个从 2007 年到 2012 年,经历四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一笔牵涉民间借贷与商品房买卖的款项,是禁止的流押条款还是有效的合同?且看最高人民法院定夺其中的法律关系与效力。裁判摘要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
2、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物权法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案件当事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07 年 1 月 25 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 15 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 14 套商铺。同日嘉和泰公司将该 14 份合同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并于次日向朱俊芳出具两张总额 10354554 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2007 年 1 月 26 日,朱俊芳和嘉和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主要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 1100 万元,期限至
3、 2007 年 4 月 26 日;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上述 14 套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何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如到期不能偿还,嘉和泰公司将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等。该合同签订后,朱俊 2/4 芳向嘉和泰公司发放了 1100 万元借款,嘉和泰公司出具了收据。至 2007 年 4 月 26 日,嘉和泰公司未能偿还该借款。争议焦点:1、双方是民间借款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借款协议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
4、性规定。法院裁判 一审裁判(2007)小民初字第 1083 号:1、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嘉和泰公司应当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根据后签的借款协议约定,可以认为借款协议,实际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的补充。借款协议约定将到期不还的借款作为给付的房款,实际上是为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即到期还款买卖合同解除;到期不能还款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现嘉和泰公司到期未能还款,商品房买卖合同 所附解除条件不成就,应当继续履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并民终字第 11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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