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探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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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探究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韩松江摘要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的归属,是业主与开发商的一大矛盾焦点,也是物权法讨论的热点问题,本论文依据物权法的理论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做了深入的分析,得出了自己的观点。关键字所有权 使用权 配套设施 房地一致 物权一、问题的提出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而将小区地下车库(位)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普遍的做法。现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对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位)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由于理解的偏差,对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位)的
2、权益之争还没有结束,对于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位)的归属问题,仍然需要我们理性地思考和研究.二、车库的几种类型根据车库的建筑构造与主体建筑物有无联系分,可分为利用主体建筑物的地下室兴建的车库,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车库和独立修建的地下车库三种。根据地下车库空间利用形式分,一种是由数个地下开敞的车位组成的统一的大空间;第二种是由封闭的独立使用空间形成的单一家庭小车库。三、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1.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是否具备物权法上不动产所有权之物的自然属性?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独立建筑物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无论是利用主体建筑地下室修建的地下车库
3、还是单独修建的地下车库,都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不能以其它物代替,在空间上和使用功能上能够单独地存在。因此从自然属性上讲地下车库具有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物的特性。地下车库的车位由于其缺乏独立的顶盖和永固性的围护结构,无法将其与其他空间区别开来,其使用功能的实现也需借助其他空间才能完成,因此其不具有独立的物的自然属性.2。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是否具备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法律条件?毫无疑问,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是依法建设的。根据我国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基本国策,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 年修正有效),此规范为强制性规范,规范规
4、定城市居住小区内应配置的地下车库(位)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之一。所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下车库应为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若地下车库不是住宅小区配建的公共设施,成为可以单独出售的盈利性车库,其建设应首先应依法取得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目前商品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无论是利用主体建筑物的地下室修建的车库还是单独修建的地下车库,都是作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审批的,都没有申请取得单独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其建设的合法性,是作为主体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建设而合法,因此其权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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