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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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 162 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 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 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
2、地、税费等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社会或个人提供,限定保障面积、供应对象,面向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家庭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住房。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和混合型公共租赁住房。1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和拟定相关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租赁住房供求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租赁补贴的审核和发放、备案等工作。市发展改革、监
3、察、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人保、公安、工商、物价、国有资产、城管、环保、统计、法制、金融、税务、工会、残联、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多方参与、利益分享、责任共担合理分担;市场租金、分类补贴、租补分离;以租为主,、租售并举,体现公平;公开公正、营运有序、管理有序规范的原则。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公益服务性质,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配租制度。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有权申请租住(或合租
4、)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重复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2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市场租金、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七条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根据其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分类补贴,租赁补贴统一以住房券结算租金收取与补贴发放实行租补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动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共住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第九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并报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持有、
5、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税收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优惠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文件执行。第三章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独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包括:3(一)政府全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二)政府直管公房;(三)政府收购的住房;(四)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并由政府回购的住房;(五)在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和园区建设中,政府全资建设持有全部或部分产权的住房;(六)未售和腾退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七)社会捐
6、赠的住房。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授权管理公司作为是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营运经营主体,代表政府履行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租赁经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含民营企业代管的国有公房),分别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转作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可授权企事业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企事业单位难以管理的,交由政府授权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营运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地方财政按财政部 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的资金以及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
7、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4(三)房改房清理收缴的增值收益以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收益等;(四)运用直接和间接融资方式从金融市场筹集的专项资金;(五)出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六)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腾退土地等运营的增值收益;(七)业主未落实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要求,向政府交纳的异地建设费;(八)社会捐赠等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上述资金中是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的,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中符合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住房建设。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下列支出:(一)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公共租赁住房;(二)偿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融资本息;(三)公共
8、租赁住房维护、维修和管理费用;(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租金补贴;(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每年保量安排土地用于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5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六条新建、配建的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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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市 公共 租赁 住房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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