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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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平安监视管理方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平安监视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平安监视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平安及其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方法所称集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负责监视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平安的监视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负责监视指导本行政区
2、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平安的监视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平安的监视管理工作。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平安及其监视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平安监视管理协作机制。第六条集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运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以下简称销售者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立,汇总分析食
3、用农产品质量平安信息,加强监视管理,防食品平安风险。集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数据信息。鼓励集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第八条集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催促集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第二章集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催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防控。集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全面负责。集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
4、职或者兼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平安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平安知识培训。集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平安事故防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隐患。第十条集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集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的要求。第十一条集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顿销售后 6
5、个月。集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集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食品平安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第十二条集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
6、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第十四条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第十六条集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
7、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状况进展检查。集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等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顿销售,依照集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展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七条集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平安管理制度、食品平安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等信息。第十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展销售。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平
8、安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权利义务。第十九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第二十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工程。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
9、月。第二十一条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展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第二十二条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平安保障能力和水平。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合作协议。第三章销售者义务第二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
10、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第二十四条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第二十五条制止销售以下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制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三超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
11、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六未按规定进展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七未按规定进展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制止销售的;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的。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
12、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鼓励和引导
13、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二十七条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等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第二十八条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中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效劳提供者。贮存效劳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
14、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效劳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二查验所提供效劳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
15、,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九条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平安义务。第三十条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对职工进展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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