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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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甸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好我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398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 20203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标准、租赁价格,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新就业职工和在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第三条公租房保障坚持政府
2、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区政府对公租房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含乡人民政府,下同)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初审、复核等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的审核认定。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管全区公租房保障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蔡甸区城镇户籍,共同申请人具有蔡甸区城镇户籍或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三)在本市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 3 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
3、或者扶养关系。拥有的房产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并已下达征收决定、尚未安置到位的,暂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第六条第六条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蔡甸区城镇户籍或持有有效 武汉市居住证;(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 3 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四)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 6 年;(五)在我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第七条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有效的武汉市居住证;(二)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
4、住房公积金 1 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三)申请人月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 3 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第八条第八条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第九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一)申请家庭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所在街道办事处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二)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
5、调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和房产状况,就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其所在社区或现工作单位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审核资料转区民政部门。(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认定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已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审批的,以街道办
6、事处认定意见为准。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收入认定,按照我区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五)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复审结果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发放公租房保障资格证明;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一)申请人经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核对汇总,确保其填报信息真实准确。(二)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7、。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意见在其所在社区或者现工作单位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发放公租房保障资格证明;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在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一)申请人经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用
8、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核对汇总,确保其填报信息真实准确。(二)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书面审核,并通过信息数据共享方式对申请人的居住证及落户情况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信息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房产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发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经复审不符
9、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三章保障方式和标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公租房实物配租(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也可以自愿选择租赁补贴;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无房新就业职工实行阶段性保障,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保障期限自其毕业之日起不超过 6 年。在本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行阶段性保障,保障方式为发放租赁补贴,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 36 个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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