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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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表现形式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表现形式以民间惯例为主,成文的书面形式比拟少。此种现象是在我国特有的文化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它具有强烈的历史局限性与文化局限性。在中国历史上,封建“国家”的直接统治只及于州县,再往下,有各种血缘的、地缘的和其他性质的团体,如家族、村社、行帮、宗教社团等等,普通民众就生活于其中。这些对于一般民众日常生活有着绝大影响的民间社群,无不保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而且,它们那些制度化的规那么,虽然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却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我们视为法律。当然,这些法律不同于朝廷的律例,
2、它们甚至不是通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产生的,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统称之为“民间法”1。民间法具有多种多样的形态,但其实质都是一种民间惯例。从一定的角度上来说,民间法是封建法律的补充,具有官府与民间共同认可的法律效力。中国古代法律在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与标准上,通过以制止性、惩罚性为特征的刑法典的性质和形式来表现;对违犯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均采用了法律责任的刑事责任承当方式而非民事责任的承当方式。这样,在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法规也具有刑事法规的特征。于是,民事法规与刑事法规不分,民事法律均采用刑事法律的形式并与刑事法律一起规定在刑法典之中。从而也就顺理
3、成章的造成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标准缺乏,而法律典籍在编纂体例和构造上也呈现出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特征。直到晚清修律前,还没制定过单一的诉讼法。有关诉讼的法律规定或散见于律典,或见于条例,从形式上看,不仅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明显的区分,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也同样没有严格的划分,这种状况决定于中国古代的国情,反映了关于法律体系的认识水平与立法技术的水平。造成此种现象的出现,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来阐述:1、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据社会思潮主流的为主张“德政”与“礼治”的儒家思想。在其影响下,封建社会统治阶层在制定维护其政权的法律法规时偏向“重刑轻民”的法律思想,主张以德治万民,排斥诉讼。、“无讼”
4、,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上的最高追求。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是中国先哲们的政治理想。尽管各家学派思想剧烈交锋、莫衷一是,但对于诉讼的看法却殊途同归。道家崇尚自然和谐、自然的境界,向往“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提倡“寡欲”、“无为”,“使民不争”1。儒家期待的也是没有诉讼、没有纷争,人们和睦相处、情同手足的和谐社会。“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2,既代表了儒家对诉讼的看法,也是传统诉讼观的核心内容。孔子在“听讼”的同时追求“无讼”的目标;“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法家主张“以刑去刑”,最终目的也是取消刑杀和诉讼。因此,“无讼”观念成为一种理想和价值追求,成为中国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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