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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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合同范本)甲方: XXX 单位或个人乙方: XXX 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 XXXX 年 XX 月 XX 日第19页,共19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2、。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第五条公司住所:。(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 (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
3、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如增资后,则删除最后句)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 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
4、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
5、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股东 1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情况实缴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合计: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额人民币(上述表格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若公司设立后增资、减资的,可用下列表格:)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实缴情况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合计人民币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人民币备注:(增资、减资过程)例:(仅供参考)第一期以货币出资 200 万元人民币,于 2011 年 1 月 1 日缴纳;第二期以货币增资 300 万元人民币,于20
6、12 年 1 月 1 日缴纳;第三期以货币增资万人民币,于 2013 年3 月 1 日缴纳;第四期减资万人民币,于 2014 年 5 月 1 日缴纳;(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增资、减资的次数为 2 次以上的, 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或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缴纳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于 200年月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
7、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8、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法定 3 至 13 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 (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9、公司职工代表 ; 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公司章程自行确定)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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