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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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根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 11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并且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第三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分为全省范围执业和所在市、县(市)范围执业,从业范围包括:(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三)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四)为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五
2、)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六)查证土地产权;(七)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八)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体从业内容,由机构从上述范围内分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确定,填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其中,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含界址测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具有地籍测绘作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第五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
3、立法人;(二)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 3 名。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 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 2名。(三)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50 万元;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20 万元;(四)具有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管理制度.(五)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程序(一)向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
4、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二)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提交材料。其中,申请在市、县级范围内执业的,需经所在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办理注册手续,核发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第七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简历及证明材料;(三)法人证书(复印件);(四)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及登记注册号、机构聘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证明、毕业证书、身份证等;(五)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括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的,需提交测绘资质证书(复印
5、件);(六)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用 A4 纸装订成册。第八条土地登记代理应当收取佣金,收取数额参照佣金标淮,由代理机构根据代理业务范围与委托人约定。佣金标准另文下达.第九条 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以及土地登记代理人变更的,应当按原注册申请程序,向原注册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提交变更材料,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定期查验制度,原则上每二年查验一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对其代理业务中所出具的各类文书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注销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一)违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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