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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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 展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 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 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 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部
3、申请领 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主管业务司局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中 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一)。(五)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 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申请材料(六)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
4、、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 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 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 及证书(复印件);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 培训考核记录);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
5、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有关证明;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 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 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 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 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其中,第 2 至第 13 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 验所
6、有证件、凭证原件。(七)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分别处理: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 受理。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 全部补正之日起为
7、受理。(九)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十)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 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 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 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
8、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 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并提交本意见第 6 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十二)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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