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防安全责任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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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消防平安责任制度北京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消防平安工作的监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平安,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平安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单位消防平安工作的日常监视检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催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位消防平安工作的落实。第四条 本市
2、对单位消防平安工作实行责任。第五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平安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人。消防平安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本单位消防平安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平安管理人员。消防平安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义务:(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平安
3、管理措施和消防平安操作规程。(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平安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平安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六)按规定设置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播送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七)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平安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平安出口,不
4、得遮挡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八)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九)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十)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承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义务。第九条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平安重点单位。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除遵守本方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义务:(
5、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二)将单位消防平安管理措施和落实方案以及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等情况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三)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平安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四)建立健全并统一保管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平安工作的根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五)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去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
6、,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平安。(六)在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中,可以依法明确各方的消防平安责任;当事人未订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明确消防平安责任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承当消防平安责任。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平安责任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平安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制定消防平安制度,落实消防平安责任。(二)开展消防平安宣传
7、教育。(三)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平安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平安标志、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平安检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单位应当填写消防平安检查记录,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状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等作出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平安检查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消防平安记录,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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