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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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91116 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
2、831 号),结合全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附件: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 年 5 月 16 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
3、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
4、机构负责。第二章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
5、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高处作业吊篮;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6.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
6、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他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六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 及以上
7、,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 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及以上。(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在 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1.码头、桥梁
8、、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他1.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
9、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第三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10、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四章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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