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费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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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费用 1/8 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费用 周转金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优化医疗费用结算流程,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患者,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运行压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 号)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 2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费用周转金(
2、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用借款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预支付一部分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费用的资金。每年 4 月份至次年 3 月份为周转金一个借款周期,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预支付的周转金不计利息。第三条 周转金制度起步阶段暂在已实行总额预算控制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实施,今后可视实际情况扩大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拨付周转金:常州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费用 2/8(一)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能较好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医保等级评定为 AAA 级、AA 级或 A 级的;(二)职工基本医疗保
3、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该险种上年度住院统筹基金(含救助基金,下同)月平均结算额度在 20 万元以上;(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第五条 周转金的拨付标准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度实际支付给该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统筹基金月平均结算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拨付比例与医保等级评定结果挂钩,其中:AAA级、AA 级、A 级分别按月平均结算额度的 95%、85%、75%比例拨付。拨付金额四舍五入以万元为单位。第六条 周转金的核定、拨付、清算还款等工作,由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流程为:(一)机构申请。每年 3 月下旬,符合条件的
4、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拨付周转金的书面申请。(二)核定标准。每年 3 月下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申请机构拨付周转金的资格和金额,对符合条件者,双方签订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周转金借款合同(附后,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三)拨付资金。每年 4 月上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周转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四)清算还款。次年 3 月下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上传常州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费用 3/8 医疗费用月度结算时进行清算,已拨付的周转金从月度结算款中全额扣回;视清算情况,必要时从年度清算款中扣回。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停止拨付周
5、转金;已经拨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算退还:(一)被取消、暂停医保定点资格或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的;(二)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歇业的;(三)出现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清算退还周转金其他情形的。第八条 对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取消使用周转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被处理期满一年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条件后,可在下一个周转金借款周期规定时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使用周转金申请。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周转金的管理,专款专用,除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用途外,不得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造成周转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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