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独资公司章程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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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最新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最新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最新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风险告知: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风险告知: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以股东会决议进行以股东会决议进行;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的制定由股东会通过后,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向工商行政章程的制定由股东会通过后,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依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公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一条第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第二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公司
3、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第二条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住所:第四条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_万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_。第六条第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
4、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执行。第七条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第四章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第八条股东名称身份证号住址股东名称身份证号住址第九条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一)决定公司的经营
5、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三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四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五)批准监事的报告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七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九九)决定公司合
6、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十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五章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九条第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利:(一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三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7、方案;(四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五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六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七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八八)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九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第六章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第十条第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
8、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职权:(一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二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提
9、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第七章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0、(一一)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二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
11、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章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
12、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13、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14、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一)挪用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二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人提供担保;(四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15、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九章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
16、八条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附属明细表:(一一)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二二)损益表损益表;(三三)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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