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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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 1/8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1 样品接收登记 接收样品的检验检疫部门(或实验室)应建立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样品接收登记台账,记录样品品名、数量、检测要求、收样日期、收样人签名。2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的保存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分为合格存查样品和不合格存查样品。1)进口粮食、油料合格存查样品保存至出证后,进口粮食、油料不合格存查样品应采用真空、低温保存,应保存半年以上。2)出口粮食、油料存查样品一般应保存三个月以上;出口粮食、油料成交样品、标准样品应采用真空、低温保存,应保存一年以上。3)进口植物油不合格存查样品应保存到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为止;进口植物油合
2、格存查样品及出口植物油存查样品一般应保存半年以上。3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的处理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存查样品保存期超过后,经部门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录处理日期,经办人签名。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 1 结果评定的依据 按照“检验依据”和“检疫依据”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做出评定。2 合格评定和处理 经检验检疫,进出口粮油货物外观色泽、气味正常,安全卫生检测结果、检疫鉴定结果、品质分析结果全部符合强制性要求和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评定为合格。出口粮油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 2/8 换证凭单,准予出口。进口粮油检验
3、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3 不合格评定和处理 3.1 品质不合格的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粮食、油料色泽不正常,有腐臭、霉味,有明显发霉、变质现象的;进口植物油明显浑浊、混有异物,肉眼可见明水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经品质项目检测,发现一项或多项不符合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均可评定为品质不合格。出口粮油品质不合格的,不得出口。经加工整理,重新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进口粮油品质不合格的,签发对外索赔所需要的检验检疫单证。3.2 植物检疫不合格的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粮油经检疫,不符合“检疫依据”的强制性检疫要求的,应评定检疫不合格,并将截获疫情情况及时上报。进境粮油植物检疫不
4、合格,但具备有效处理方法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实施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出境粮油植物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如果具备有效处理方法,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实施除害处理,重新申请检疫合格后,签发 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口。经除害处理重新检疫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3.3 卫生不合格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粮油不符合“检验依据”的强制性卫生要求的,应评定为卫生不合格。出口粮油卫生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不接受复验申请。进口粮油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但具备有效处理方法,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实施加工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进口粮油急性毒性试验呈阳性的,立即开展卫生学调查,查
5、明中毒原因后,作退货或销毁处理。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记录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 3/8 1 检验检疫的原始记录应建立表格化的统一格式,有本部门、本实验室的规范编号。2 检验检疫的原始记录包括进出口粮油取样与现场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实验室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等。2.1 进口粮油取样与现场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应记录的内容:报检号、船名、品名、报检重量(吨)、各舱配载重量(吨)、抵锚(地)日期、减载日期、到港日期、开卸日期、卸毕日期、取样日期、样品编号、样品数量、取样天气情况、现场检验检疫发现情况、取样方法依据、送实验室样品数量、封送国外样品数量、备注、抽样员签名、复核签名。2.2 出口粮油取样与现场检验检疫原
6、始记录 应记录的内容:报检号、品名、报检重量(吨)、批次号、取样日期、取样地点、样品编号、样品数量、取样天气情况、现场检验检疫发现情况、取样方法依据、送实验室样品数量、封送国外样品数量、备注、抽样员签名、复核签名。2.3 实验室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应记录的内容:报检号、实验室编号、品名、样品编号、检验检疫项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结果判定、检验检疫日期、备注、检验员签名、复核签名。实验室全部原始记录按实验室质量体系管理要求受控。3 检验检疫的原始记录应真实、清楚,不准使用铅笔。如果有涂改应加盖更改印章。4 检验检疫的原始记录,应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为三年。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实验室检验检疫
7、 实验室检验检疫按照实验室质量体系管理规定全程操作。实验室收到样品后,应核对送检(委托)号、样品标签、数量、委托检验项目、合同条款、检疫要求等,并做好收样记录,收样人签字。实验室对送检样品和委托检验项目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按程序批准的实验室方法等实施检验检疫或鉴定。1 进出口粮食、油料安全卫生检验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 4/8 对麦角、毒麦、曼陀罗籽及其他有毒有害植物种子、污秽物、黄曲霉毒素B2、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铅、镉、汞、无机砷、磷化物、七氯、艾氏剂、狄氏剂、氯化苦、马拉硫磷、甲基毒死蜱、甲基嘧啶磷、溴氰菊酯、六六六、滴滴涕、林丹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按照
8、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输日大米安全卫生的检测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食函2002第 97 号文的规定执行。2 进出口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安全卫生检验 对感官卫生要求、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浸出物溶剂残留量、无机砷、黄曲霉毒素 B2以及其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可疑卫生问题按国家有关标准方法检测。3 进出口粮食、油料、植物油检疫鉴定 进出口粮食、油料、植物油中有害生物的检疫鉴定按照有害生物的形态特征、生化特性等进行检疫鉴定。4 进出口粮食、油料、植物油的感官和理化品质检验 4.1 进出口粮食、油料品质检验 按照合同、信用证规定的项目和限量指标(常规项目包括:水分、蛋白质、含油量、灰分、杂质、破
9、碎粒、损伤粒、热损粒、饱满粒、瘦小粒、容重、千粒重、游离脂肪酸、纯度、粘度、白度、细度、斑点、加工精度、降落值、面筋质含量等),实验室根据所送样品和委托项目,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0798-1999、SN/T0799-1999、SN/T0800.1-0800.19-1999、及有关的国家检验方法标准(GB)、有关的出口国粮食、油料分级标准进行检验。4.2 进出口植物油品质检验 按照合同、信用证规定的项目和限量指标(常规项目包括:水分、杂质、过氧化值、含磷量、华司脱加热试验、熔点、沉积物、不溶溴化物、比重、透明度、气味、滋味、浊点、油脚、闪点、干燥时间、色泽、不皂化物、磷酸试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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