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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离职(辞退)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离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第二章 离职第五条离职程序:1、本公司员工因故离职时,应首
2、先向部门领导说明情况,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到综合管理部索要离职申请书,写明真实离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然后交综合管理部;2、综合管理部呈董事长审批;3、综合管理部根据董事长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4、申请人向综合管理部索要离职交接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5、综合管理部凭离职交接单、离职人员薪资结算单予离职者计算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 离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6、财务部根据综合管理部或董事长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员办理薪资结算;第六条员工离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1、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提出申请;2、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第七条离职者自离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
3、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离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公司规定,正常工作。1、离职者自离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凡请假 7 天及以上者,其本人离职薪资结算按请假时间相应的向后顺延;2、在此期间,如有员工未在公司上班且未与部门领导请假的做旷工处理,连续旷工 2 日及以上者,做自动离职处理,予以开除,当月工资不予结算;第八条对无视公司规定,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离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做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三章辞退(开除)第九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
4、以下情况之一者,各部门领导可提出辞退建议: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2、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3、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4、员工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5、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经过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6、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7、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经过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8、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的;9、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5、,予以开除: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3、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者;4、连续旷工达二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5、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6、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7、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8、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9、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打架斗殴者;10、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11、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12、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一条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第十二条 本公司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规定如下:1、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三日告之;2、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第十三条 本公司依第十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即生效.第十四条 辞退程序:1、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向综合管理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综合管理部审核;2、综合管理部审核后交董事长审批;3、综合管理部依董事长批准意见签发辞退通知书到申请部门;4、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到综合管理部索取离职交接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5、综合管理部依离职交接单、离职人员薪资结算单予辞退者计算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 离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6、财务部根据综合管理部或董事长审
7、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员办理薪资结算;第十五条开除决定由各部门各子公司提出,董事长批准,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第十六条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相应的规定在离职薪资结算中予以扣除。第十七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辞退通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到公司综合管理部申诉。第十八条被辞退(开除)员工在收到离职通知书之日起到批准的离职薪资结算日期间,需继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将予以立即辞退(开除)。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协商处理):1、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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