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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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点击:1387发布时间:2007 年 11 月 16 日信息来源:嘉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财综200114 号嘉价管200102 号嘉建房200118 号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秀城、秀洲区政府,市各房产开发、行业管理企业:为加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现将根据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嘉兴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物业
2、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维护住宅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1999140 号、浙价房1999490 号,浙建房1999198 号)和嘉兴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嘉政发19997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下同)遵循全额储存,业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缴交,专款专用,民主理财,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
3、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楼道照明、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供水管道限于每幢总水表与每户分水表之间,供电线路限于每幢总电表与每户分电度表之间。供电(水)一户一表、电信线路、管道煤气和有线电视线路除外。第四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和更新。第五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在住宅区房屋单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房地产管理处预交。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在本办法发文前,参照建设部文件已收取的物业维修
4、专项资金,应按嘉房字200028 号文规定全额上交市房地产管理处。未缴交过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房屋业主,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补收,收缴标准按市关于规范商品住宅物维修专项资金收缴标准的通知(嘉建房2000373 号、嘉价管200065 号)的第一条规定执行;所在小区尚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发生修理时,暂由业主所在居委会负责按实收取应分摊的修理费。第六条商品住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缴交额度以住宅竣工时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缴,物业维修专项基金的收缴标准由市建委商物价部门后确定公布。为推进物业维修的社会化管理,公有住房出售时,所收取的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纳入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原单位所
5、缴提的维修基金,现统一按住宅 30 元M2,跃层、自行车库 15 元/M2标准规范。规范工作自 2001 年 3 月 1 日起在清理核对基础上进行划转。第七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以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单位(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以及非住宅区内的社会交叉住宅由市房管处设立专管户),以各幢为资金核算单位进行结息和统一核算使用,并建立维修资金交缴明细帐。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所有权属该业主委员会所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不得分割给该住名区个人或小团体,包括迁出该住宅区的个人或团体,不得挪作于其它用途。第八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在当地银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物业维修专项资金自收(预)缴之日起5
6、 个工作日内开始按规定计息。每年12 月 31 日对业主交缴的维修资金进行结息,利息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动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市房地产管理处要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管理透明度。在每年初向业主委员会公开本年度可使用数额,上年来使用的按年度累计公布,同时汇总上报上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住宅区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年度计划,提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市房地产管理处提出使用申请。每年每个住宅区可分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申报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第十一条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使用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处在受理使
7、用申请后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在审批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划转预拨资金。对于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第四条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在受理使用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对中修或超过 10000 元的修理项目,决算须经审计中介机构审核后方能分摊核销入帐。第十二条对于日常维修的年度使用限额,按照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增值部分,即市房地产管理处年初公开的年度可使用数额确定。对于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计划费用在现值 25以上其增值资金不敷使用时,可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收取超过维修资金本金增值部分的修理费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其使用的物业
8、维修专项资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15 日内送市房地产管理处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五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将该业主个人缴交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本金返还本人.第十六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第十七条各级物业、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并做好协调、服务、指导等工作。第十八条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流失,使用不当,要追究
9、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贪污、挪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法、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物业嘉兴市区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2010 年 06 月 25 日 17:10来源:嘉兴市房管处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
10、管理办法、嘉兴市区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一日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1、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区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缴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一次性计提缴存的维修资金,属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为公有住房售后配套维修资金。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
12、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各区建设(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鼓励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以就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方式作出决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第五条市建设(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专项
13、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建设(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各区财政等部门负责本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交存标准为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8%,具体由市建设(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和售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
14、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在业主大会作出表决后30 日内将业主大会决定书面告知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报所在地建设(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0 日内,将该物业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账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
15、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第十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第十一条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应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经该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业主分户账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整个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全部按当年政府公布的缴存标准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续筹工作可由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工作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第三章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
16、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相应分户帐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十四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状况,提出一定时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
17、主且占总人数 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制定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相关业主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使用预算;(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时应当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三)物业服务企业持经审核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及其他规定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
18、机构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进行核准,并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申请单位;(五)工程竣工后,凭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专门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的剩余款项。第十六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第十七条物业共有部分、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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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 住宅区 物业 维修 专项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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