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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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 162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 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82 号)等有关规定,稳步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所有廉
2、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市、县区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公安、统计、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
3、补贴两种方式。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一)实物配租,是指政府、相关单位或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二)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或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在租赁市场承租住房。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逐步向租赁补贴为主转变。租赁补贴额度按照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类
4、分档确定并予以公示。第三章保障对象和认定标准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第九条城镇特殊无房家庭或个人纳入保障对象:(一)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的英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二)市、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三)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伤病残退休军人;(四)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条认定标准。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配租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的 1.5 倍,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适时调整。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配租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住房困难认定标准: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 1名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 1 套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建设在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面向用人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多人合租,共同申请,多人合
6、租的,在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之前,必须签订合租合同或协议。第十三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中有 1 个(含 1 个)以上具有配租地城镇户口,户籍取得时间 2 年(含 2 年)以上;(二)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三)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未租住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四)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 35 周岁以
7、下未婚,具有大中专毕业证书;(二)在配租地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录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1 年以上;自主创业的,凭营业执照和纳税材料,证明创业满 1 年时间以上;(三)申请人及其父母在配租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未承租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四)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家庭或个人人均年收入在配租地人均年收入标准以下(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公布);(二)在县区配租地有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 年(含 2 年)以上;(三)在配租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其他公
8、房;(四)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拥有机动车(一辆或多辆)且购置价累计 10 万元以上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二)有商业用房的;(三)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四)安排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含出国)就读的;(五)有出国经商、务工的;(六)拒绝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机构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八)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诚信承诺书;(二)入户调查表;(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四)婚姻状况、住房情况、收入、学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五)申请合租的,需提供合租合同或协议;(六)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非本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经公正的委托书。第十九条初审程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所辖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资料不全的,社区居委会
10、在接到初审任务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或资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15 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集中建设在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面向用人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条审查程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初审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进行公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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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 公共 租赁 住房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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