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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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商业银行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在设立条件、程序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市场准入规则.在注册资本金实行“认缴制”后,商业银行仍被纳入“实缴制”的规范范畴,可见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使其在交易过程中占据相对优势的地位,商业银行在交易过程中屡有凭借其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对于基层工商干部来说,往往也会因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在监管与执法工作方面有诸多不适应性,导致执法监管的薄弱。一、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1。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业务,特别是在发放贷款业务方面,拥有绝对的话语权
2、.正因如此,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交易中强势的一方,在交易活动中,往往凭借其优势地位,附加一些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条件给交易相对方,造成交易行为的不公平和不公正.2.因为商业银行数量和规模的膨胀,致使银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银行为了能在竞争中提高市场占有率,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淘汰竞争对手,其中不乏虚假宣传、商业贿赂、限制竞争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的经济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侵害了同行业的其他合法竞争对手的利益,还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银行业的金融市场监管秩序。3.多头执法造成监管的错位、缺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而商业
3、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由银监会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业银行法在执法主体上相竞合的规定,造成工商部门和银监会分别执法,尺度不一,影响了对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二、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几种类型1。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商业银行在从事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限定借款人选择其指定的或是在其指定范围内选择评估单位从事抵押物评估业务,未经其认可的其他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银行不予采纳.被指定的评估单位在取得评估业务收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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