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模板)-国有企业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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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模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公司宗旨、主业、经营范围、注册资本.3第三章出资人.4第四章董事会.5第一节董事.5第二节 外部董事.8第三节 董事会.9第四节董事长.14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15第六节董事会秘书.16第五章党委会.17第六章经理层.19第七章监事会.21第八章公司财务和劳动保护.22第九章合并、分立、清算和破产.22第十章附则.25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
2、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条公司名称:_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_公司住所:_邮编:_第三条公司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或出资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
3、限责任。第五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年(注:一般为永久)。第六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经出资人批准,公司的子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及以下企业法人不得作为对外投资主体。2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省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八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
4、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担任(注:法定代表人为出资人指定,可为董事长、总经理)。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第十一条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设立党的组织中国共产党_(公司名称)_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 _(公司名称)_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第十二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积
5、极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为此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职工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集体协商作用。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二章公司宗旨、主业、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第十三条公司宗旨:第十四条公司主业:(注:应为省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主业。)经营范围:(注: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_元。出资方式、出 3 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出资方式(金额:万元)出资人 资本金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资产资产省国资委认缴实缴其他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合计第十六条公司在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
6、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出资人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省国资委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出资人职权,省国资委对公司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二)批准公司的主业及调整方案,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计划。(三)委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对公司董事会、董事进行考核评价,决定董事的报酬等有关事项。(四)委派和更换公司非职工监事;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公司派出监事会,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对公司监事会、监事进行考核评价。(五)审核批准董事会工作
7、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六)审核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改制、合 4 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作出决定。(八)决定授予董事会行使部分出资人的职权;审查批准授权董事会权限以外的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担保、捐赠、资产处置等事项。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作出撤回或修改的决定。(九)审核批准公司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方案。(十)选聘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对重大事项进行抽查审计。(十一)审核批准董事会制订的章程修订案。(十二)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省国资委承担以下义务:(一
8、)遵守公司章程;(二)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任期由省国资委确定。董事任期届满,可连任(但外部董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省国资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批准前,原董事仍应当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条公司实行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的选聘与管理按照*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董事的任职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团结协作,
9、勤勉敬业,廉洁从业;5(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出资人、公司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公司主营业务,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技术进步、投融资决策、人力资源、市场营销、法律、财务会计等相关方面的专长,能有效地履行职责;(四)符合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监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五)身体健康;(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满足本任职条件。第二十二条 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的,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10、董事在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一)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要的公司信息;(二)(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三)(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四)(四)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五)(五)出席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六)(六)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七)(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到公司进行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八)(八)
11、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办公、出差等方面 6 的待遇;(九)(九)董事认为有必要,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出资人、监事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十)(十)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董事对公司有下列义务:(一)(一)忠实履行职责,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二)(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三)(三)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自营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关联或竞争的业务;不得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企业的馈赠;不得让公司或者
12、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经省国资委同意在第三方非关联、非竞争企业任职的,不得违反省国资委有关规定接受所服务公司的报酬、津贴和福利待遇;外部董事不得接受公司的馈赠。(四)(四)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董事会的其他活动。董事一个工作年度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不少于总次数的四分之三。(五)(五)董事应完整、认真地审阅董事会会议资料;可根据董事会决策和自身履职需要,亲自组织或参与对相关事项的专题调研。在充分了解和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独立、客观、认真、谨慎地就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
13、审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六)(六)熟悉和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情况,认真阅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 7 应当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公司的重大损失和重大经营危机事件。(七)(七)自觉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出资人、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八)(八)如实向出资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客观性、完整性。(九)(九)职工董事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十)(十)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 外部董事第二十六条外部董事是指由公司的外部人员所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负责执行层事务,与公司不
14、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除公司章程、省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另有规定外,外部董事与其他董事有同等的权责和义务。第二十七条外部董事除应具备董事的一般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第二十八条外部董事的选聘与管理按照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外部董事除履行董事职责外,应特别对包括以下事项在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省国资委发表独立意见:(一)向省国资委推荐拟改选、补选或换届的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非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重大投资项目;(五)重大关联交易;(六)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5、,执行本章程关于对外担保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8(七)其它省国资委要求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第三十条为了保证外部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提供如下必要的条件:(一)公司应当保证外部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外部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外部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通知外部董事并同时提供相应资料。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公司向外部董事所提供的资料,公司及外部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二)公司应提供外部董事履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外部董事履责提供协助。(
16、三)外部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四)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外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防范外部董事正常履责时可能招致的风险。第三十一条外部董事除违反聘用合同或出现公司法和本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外部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第三十二条外部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外部董事辞职应向省国资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未获批准前,外部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三节 董事会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_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 _名、职工董事_名。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国资委负责,履行下列职权:(一)执行省国资委的决定,向省国资
17、委报告工作。9(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投融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公司的设置。(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九)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薪酬、考核、奖惩等事项。(十)对子公司行使股东职权,审核批准子公司章程,决定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由其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十一)决定委派或更
18、换独资子公司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并指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决定其薪酬、考核、奖惩等事项;向独资子公司董事会推荐高级管理人员等人 选;决定向非独资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并按非独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荐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十二)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决定公司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机构负责人;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进行监控。(十三)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十四)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审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十五)决定除按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出资人决定以外的
19、公司内部 10 改革方案。(十六)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订案。(十七)省国资委授予公司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_,且年度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_时,决定公司拥有控制权的_元以下境内主业投资项目,及投资额在_元以下不拥有控制权的境内主业投资项目,以上项目投资额超过 3000 万元的,董事会应在决策后报省国资委备案。2、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_的情况下,决定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_额度的新增对外中长期融资,以及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_额度的新增对外短期融资。3、决定不改变公司控制权(股权逐级以 67%、51%、34%为限或第一大股东地位等)现状,单笔不超过_元且年度累计
20、不超过公司净资产_额度的公司总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含二级及以下独立法人企业)的资产处置或国有股权变动。4、决定对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_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_(一般不高于 50%)额度的担保。5、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_的情况下,决定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_(一般不高于 50%)额度的资产抵押或质押,以及控股的上市公司累计不超过 50%的公司所持股票质押。董事会在行使省国资委授予的职权时,应当遵守省国资委相关监管制度的规定,并与省国资委充分沟通。超出以上授权权限的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按程序论证审议作出决定后,报省国资委审查批准。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应上述授权事项,对子
21、公司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权代表给予一定的授权,但所有授权事项、权限不得超出省国资委上述授权范围和限额,超出以上授权的子公司重大事项,按上款同等处置。11 省国资委根据国家、省人民政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变化要求,适时对授权事项、权限作出必要调整。(十八)省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履行以下义务:(一)对国资委负责,执行省人民政府及省国资委的决定,接受省国资委的指导和考核、评价;(二)向省国资委提交董事会年度报告和任期工作报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与自评;(三)向省国资委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公司重大投融资决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
22、公司财务和运营等信息;(四)向省国资委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薪酬情况;(五)对董事会运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总结,提出完善董事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六)维护公司员工、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七)支持公司经理层依法履行职权,监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八)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建立与监事会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九)确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在公司贯彻执行。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一般不少于 4 次。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临时会议应在 5
23、日以前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书面通知及有关议题资料。会议通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及所附相关资料、通知发出的日期等。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必 12 须事先向董事提供充分的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董事长提议;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2 名以上外部董事提议;3、省国资委提议;4、监事会提议。(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省国资委指定或出席会议过半数董事选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会议议案由出资人、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或监事会等提
24、出。议案内容应当属于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党委或工会研究的事项,未经专门委员会、党委或工会研究,不得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拟提交的会议议案由董事会秘书收集,呈董事长审定批准。(四)公司对董事会决策所需信息的提供应尽量完整、准确。董事会会议议案的提议人应对所提议案内容和所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供信息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对来自公司内部且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对来自公司外部且不可控的信息的可靠性应进行评估。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2 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所议议题资料不完备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本议
25、题,董事会应予采纳。(五)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在情况紧急且在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的条件下,可采用通讯、视频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但决议应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13(七)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八)董事会的表决应采取投票方式,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对议案可投票同意、反对和弃权。董事会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但决定本章程第三十四条(五)、(六)、(九)、(十)、(十一)、(十六)和(十七)的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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