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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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户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户籍(不在此户籍范围内但符合本实施细则前政策规定、原已享受保障家庭继续保障);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离异的,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未婚的,单独申请需年满30 周岁,申请
2、人为孤儿的,可放宽至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一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年龄满 30 周岁的未婚人员;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兰溪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 45 平方米;4、申请人的经营性用房、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产等资产,人均不超过 15 万元人民币,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 45 万元人民币;5、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
3、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户籍且实际居住;12、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 7 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 10 周年;3、在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六个月以上;4、本人年可支配收入(受理申请前12 个月)低于上年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本人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6、申请人的经营性用房、银
4、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产等资产,人均不超过 15 万元人民币,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 45 万元人民币;7、已婚的新就业人员按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三)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2、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范围内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障连续不间断缴费满 1 周年;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受理申请前12 个月)低于上年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家庭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 45 平方米;5、申请人(家庭
5、)的经营性用房、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产等资产,人均不超过 15 万元人民币,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 45 万元人民币。第二条第二条申请对象现有住房面积核定申请对象现有住房面积核定2下列在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的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对象现住房面积:(一)本人及家庭成员私有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面积部分);(二)四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面积;(三)待入住的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四)四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面积;(五)四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或本人专有面积;(六)新就业无房职工受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资助的住房面
6、积。第三条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申请对象拥有一辆 15 万元(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以上汽车的,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二)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认缴出资额超 30 万元的;(三)申请时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上述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及财政等部门适时开展调整并公布。第四条第四条申请与审核申请与审核(一)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家
7、庭所含人员如果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办事窗口、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申请3人和相关关系人身份证提出申请,填写兰溪市公共租赁房申请表、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住房保障),提供相关身份信息材料,并书面授权相关部门核查。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如有虚报、漏报、瞒报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保障,并纳入诚信系统黑名单。(二)受理程序市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负责受理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人相关材料移交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三)家庭经济状况核
8、对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统一负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无收入(在校学生、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除外)的,其月收入按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接收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其他相关部门从接收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申请到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并将核对报告移交市住建局。(四)复审确认市住建局在收到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确认保障资格。(五)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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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 公共 租赁 住房 保障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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