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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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售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统一
2、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并轨运行。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分配工作。市本级回收、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分配和运营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分配工作。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第二章建设管理建设管理第六条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
3、化。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户到市场上租房,政府给予租金补贴(货币保障办法另行制定)。第七条对于确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科学编制住房保障规划,以政府购买社会存量商品房模式筹集。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企业不得借公共租赁住房名义,为本单位职工谋取不正当的分配住房福利,不得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 平方米以内。商品住房配建以及购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户型、面积,按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
4、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宛政201530 号)等相关规定实施。第三章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申请与审核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内;(二)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此外,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已办理市、县(区)居住证明 6 个月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二)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三)市
5、、县(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准入。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
6、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章第四章轮候与配租轮候与配租第十四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不超过 5 年。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
7、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综合评分办法、优先对象范围和优先安排办法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第十六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 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配租方案确定的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
8、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第二十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9、向承租人明确说明。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 日内将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 年。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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