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上课考勤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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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上课考勤制度大学上课考勤制度第一条 教学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应进行,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以旷课论。第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学院院长批准。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后报院长批准。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第三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写好假条,并附有效证明。请假经批准前方能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宜外,事后补假条无效。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学院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假与否,有关负责人应回复学生本人。对学生请假的审批意见及相关材
2、料存学院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校教务处办公室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第三条 学生课堂考勤各班班长负责,班长应按考勤工程如实记录。每天将考勤情况汇总并于下午 3:40 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将于每周日向学生公布本周考勤结果。第四条 对旷课人员每学时扣除个人综合考评 0.02 分并相应扣除该生所在班级班级 3 分,一学期班级无旷课现象班级考核分加5 分。第五条 班主任应对旷课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重庆工商大学考勤(试行)xx-01-20 18:47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的教职工以及非事业编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可参照执行。第
3、二条假期类别假期类别包括:事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病假、公假等。1事假:教职工因个务必须处理者可按相应程序请事假。以下几种事假请假期间不扣发工资与各类津(补)贴:(1)凭医院证明,单位批准,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生病住院,确需陪床的,可给予一般不超过 5 天的事假时间;(2)持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及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可视情况给予事假;(3)符合方案生育规定的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一次不超过1天;(4)因身体原因需门诊检查、治疗,工龄满 10 年者,每月可给假1 天;工龄满 20 年者,每月可给假 2 天,以此类推。2婚假:婚假一般为 3 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满2
4、5周岁,女满 23 周岁)的,婚假为 10 天。3产假(1)产假为 90 天,符合晚育年龄规定的,可享受产假 11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2)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酌情给予15-30天休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 天休假。(3)女职工分娩后,对在本校工作的配偶可给其7 天护理假。4女职工哺乳假或哺乳时间:按重庆市方案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休哺乳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未申请哺乳假的女职工,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 分钟。
5、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但每天不得超过1 个半小时。5探亲假:教职工可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xx180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原那么上应安排在寒暑假。6丧假: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时,丧假为3 天。7病假:教职工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可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申请病假。8公假:经学校、部门批准同意,因公、开会、外出办事等。第三条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1教职工应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准假期限已到,未及时办理销假者,按无故旷工对待。2请假均须按程序履行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请病假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有效证明
6、,急诊病人或有特殊情况者,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3请假 3 天(含 3 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 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者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学院学团办工作人员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学院党政办工作人员报分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教务办工作人员及专任教师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一个月以上者报校长办公会审批。4凡请假均需到人事处备案,处级干部请假需报组织部备案。5假期中在外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者,须用信函等方式向本部门请假,未请假而逾期不返校者,按旷工处理。第四条各种假期工资、津(补)贴的执行方法
7、1事假(包括因私事短期出境)期间待遇事假应从严掌握。事假每 1 个工作日扣发岗位津贴 50 元;当月事假累计超过 11 个工作日,扣除当月全部岗位津贴。2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1)教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以下情况执行a.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根本工资发给。b.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根本工资的 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根本工资发给。c.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根本工资局部按 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根本工资局部按80%计发。d.上述人员病假期间,一个月内岗位津贴全额发放;超过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
8、第二个月起,按 70%计发岗位津贴;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 50%计发岗位津贴;超过一年的,从第二年起,停发岗位津贴(绝症患者除外)。(2)教职工利用病假时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扣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和津补贴。(3)长期病休后要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证明并向所属部门提出复工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前方可开始上班。如一年之内因旧病复发需继续休养的,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如患与原病无关的疾病而需休养的,可按新病假处理。(4)非个人过错负伤在医院规定的治疗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治疗期间扣发全部工资、津补贴。3公派出 guo(境)职工的配偶,符合出 guo(境)
9、探亲条件的,出 guo(境)探亲三个月以内,根本工资全额发给,岗位津(补)贴按 50%计发;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津(补)贴。4哺乳假期间的生活待遇(1)哺乳假期间的根本工资按 75%计发。(2)哺乳假期间,6 个月内,津(补)贴按 50%计发;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停发津(补)贴。5按程序批准的婚假、产假、丧假、公假不扣发工资与各类津(补)贴。第五条旷工及其处理1属以下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在岗者。(2)请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手续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者。(3)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不履行职责者。(4)申请调动,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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