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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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现如今,我们都跟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那么。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的建立工程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明确平安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以及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立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立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通信建立工程
2、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机制。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平安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确保通信工程建立平安生产,依法承当平安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六条 建立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
3、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立工程平安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平安防护、平安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平安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工程及费用清单。(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平安的措施进展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一)勘察
4、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平安。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平安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平安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平安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展详细说明。采用新构造、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立工程和特殊构造的建立工程,设计单位
5、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平安生产费用。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二)建立健全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6、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展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三)严格按照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和平安生产操作标准进展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平安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平安生产
7、进展监视。工程施工前,工程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平安技术交底,对施工平安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平安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展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四)建立健全内部平安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平安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承受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展相应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
8、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识。平安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八)在有限空间平安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平安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
9、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九)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及监理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承当监理责任。(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平安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
10、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标准的要求编制含有平安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那么,工程监理机构应配置平安监理人员。(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和平安生产操作标准,并对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情况进展巡视检查。(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顿施工,并及时向建立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
11、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 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本钱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良单位或者工程平安生产条件的资金。第十一条 平安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标准使用”的原那么进展管理。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平安监管总局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进展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平安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平安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施工单位提取的平安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平安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视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平安
12、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平安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穿插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平安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平安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平安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立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六)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平安生产适用的新技
13、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平安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平安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平安费用缺乏的,超出局部按正常本钱费用渠道列支。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14、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立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第十七
15、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八条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平安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第十九条 对于一般生产平安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第二十条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视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
16、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开展司)。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视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视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平安生产情况进展检查。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标准。(二)监视、指导全国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工作,依法对平安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平安情况进展监视检查。(三)依法对单位平安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展监视
17、检查。(四)建立全国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立工程的平安生产情况。(五)对全国通信建立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平安生产工作进展监视管理。(六)建立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进展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制度。(二)监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立工程平
18、安生产工作,依法对平安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平安情况进展监视检查。(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立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平安生产工作进展监视管理。(四)建立省内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情况。(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平安事故进展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建立工程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标准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平安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平安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二)相关单位的平安生产组织机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平安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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