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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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定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10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
2、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各有关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第五条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六条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七条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3、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四)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五)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八条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以配建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
4、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九条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0平方米以下。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第十条第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二)申请人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
5、家庭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我县与用人单位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区域内连续缴纳 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 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籍所
6、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应及时受理,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
7、(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审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在定边电视台、定边报等媒体上公开.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8、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予以优先分配:(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三)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四)居住危房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配租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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