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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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 _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 _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保
2、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区住房保障、_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财产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3、。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国有房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近期建设用地和年度建设用地。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及调剂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筹集。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规模
4、、套型结构、竣工交付时间、收购方式和价格等事项。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供应:(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性质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确定。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分为 45 平方米、55 平方米和 65 平方米三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装修应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等规范规定。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管理以及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第三章 租赁条件
5、和程序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 18 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一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 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本办法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第
6、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 3 年;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1.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 6 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 5 年以上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 1 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3.
7、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4.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2.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3.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第十六条 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部队现役专业士官,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且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以及环卫、公交等行业的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
8、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体的准入条件、审核和分配规程另行制订。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申请之日前 5 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三)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 年的。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家庭成员的 _、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
9、当日前连续 12 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4.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二)外来务工人员:1.申请家庭成员的 _、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月前连续 12 个月的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以及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4.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5.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6.其他证明材料。(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1.申请家庭成员的 _、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2.
10、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 12 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4.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5.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 _、户口簿等证照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统一进行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
11、示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和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工作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核查的信息一并转请区 _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区 _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请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区 _门根据核查信息,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认定,提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区 _门的认定结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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