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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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施意见文章属性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体育局【公布日期】【字 号】晋建建字2004288 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正文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晋建建字(晋建建字20042882004288 号)号)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2、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128 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煤炭、地矿等有关专业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暗箱操作,
3、坚持依法行政。第五条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第六条第六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七条第七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的直属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中央驻晋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中央驻晋企业所属企业由中央驻晋企业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煤炭、地矿等专业部门可直接受理其直接
4、管理的企业的申请。省建总公司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所属子公司由省建总公司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子公司下属的公司向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第八条第八条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称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第九条第九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正、副本复印件);(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5、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七)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身份证、考核合格证;其中,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人数,不得低于本企业所对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所要求的项目经理的人数。(八)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操作资格证书;(九)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本款所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及考核,指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证明;(十一)安全防护用具的合格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十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十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的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
7、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其中,第(二)至第(十四)项用 A4 型纸张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第十条第十条附件材料中,需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需附中文译本。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企业对自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并且手续完备。如出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填报不规范、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盖章或者印鉴不全等情
8、况,受理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受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3 年。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实行企业申请、受理部门审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审批的程序进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受理部门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同时要审查相应材料的原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责任卡(附表 2)。并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应以文件形式将审查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责任卡一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受理部门报送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责任卡时,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等。审查时,如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并可根据审查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受理
10、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告知企业。由各专业部门以外受理部门报送,但涉及交通、水利、煤炭、通信、地矿等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有关专业部门征求意见,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这 10 个工作日应包含在从受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公告。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授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授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对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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