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办法】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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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的公文在线写作平台【房产办法】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房产办法】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本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xxxx87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和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xxxx32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区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
2、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管理规范、生活便利”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牵头协调规划、建设、管理和本区实施细则研究工作,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按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可在街道、镇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或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区运营机构)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实施申请受理和审核。区运营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
3、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专业的公文在线写作平台理。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及政府存量房源资产注入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六条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是个人(包括单身、家庭)或单位(包括单身员工、员工家庭)。(一)个人申请: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 年(含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 年(含1 年)以上劳动合同;2 持有 上海市居住证 达到两年以上,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 1 年以上,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含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二)单位申请: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位必须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其安排入住员工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与单位签订 1 年(含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房屋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三)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本人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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