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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 5 篇超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篇 11、超市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按许可项目的内容亮证经营。学校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超市的食品卫生工作。超市若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发生学生食物中毒,超市负责人负完全责任。2、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详细的台帐制度,并有具体措施保证落实。3、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不采购、不销售、不制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随时检查每批上架食品的标签标识,保证内容规范完整。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4、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培训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5、直接接触
2、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6、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7、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加工区及经营区内。8、定型包装食品的产品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要求,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不得模糊或脱落,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在同一包装上。有中文标识,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方法并
3、符合“GB7718”的有关规定。产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虚假的宣传内容。9、散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有防尘材料遮盖,并设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设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10、散装食品在适当的显著位置上标有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标识内容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的标注7 / 7相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严禁与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11、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超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做到食品无灰尘,无污染,保证学生吃上放心食品。12、应按规定条件存放。展示、销售的需
4、冷藏(冷藏温度为 010)或冷冻(冷冻温度为-18以下)的食品,应置于相应条件下,并有明确的温度显示。13、超市售货员在出售食用品时积极配合学校教育学生保护环境,不乱扔包装袋、瓶、纸等垃圾,负责超市周围的卫生清洁。超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篇 2一、每天早晨超市工作人员上班后,由超市负责人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如下:1、观察超市工作人员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和病态;2、观察超市工作人员眼球、面色是否特别黄(有患肝炎的可能);3、观察超市工作人员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可能);4、观察超市工作人员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5、询问超市工作人员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
5、疾病;6、观察超市工作人员有否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二、落实专人填写好晨检表,并在晨检表上签字,晨检表要求真实、准确。三、如检查中发现个别超市工作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处理:1、超市工作人员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要求在工作前脱下;2、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上班。3、患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超市工作人员及管理负责人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
6、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超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篇 3一、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有效培训合格证。二、超市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
7、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五、超市从业人员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六、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一)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 1、处理食物前;2、使用卫生间后;3、接触生食物后;4、接触受到污
8、染的工具、设备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七、从业人员工作服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每名从业人员工作服不得少于 2 套。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从
9、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八、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 40 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九、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档案。超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篇 4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一、超市开办者必须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 方可开业经营。二、凡进入超市经营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超市审查备案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三、超市开办者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到
10、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变更事项。四、入场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五、入场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悬挂证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食品经营进货查验制度一、超市开办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入场经营的食品及其供货者执行查验制度。二、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三、经查验供货者的证照等手续齐全,准予入场的,超市建立供货者档案,将供货者的证、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按照“一户一档”或者“一品一档”的要求备案。四、超市须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
11、、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五、超市开办者设立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所经营的食品由超市总部采取统一配送方式经营的,可由超市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但需将备案资料复印件留存于分支机构, 或采用电子台帐联网备查。食品贮存与销售制度一、超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二、超市对贮存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
12、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及召回制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三、超市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四、超市销售分装食品或散装食品,应当制作散装食品标志牌,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五、超市销售生鲜食品和熟制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六、超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
13、期;(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超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篇 5为落实超市(商场)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 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
14、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第三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
15、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第四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1、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2、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食品商品,应当建立电子台账。第五条食品质量自检制
16、度。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六条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 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第七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
17、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第八条食品安全经营承诺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本超市(商场)郑重承诺: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 保证本超市(商场)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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