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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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建保(建保20142014155155 号)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和运营市场化,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多元化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渠道(一)政府投资。地方各级政府通过新建、改建、收购以及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二)产业园区建设。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开发
2、)园区,可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三)单位自建。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出租。(四)社会力量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非营利机构等社会力量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面向社会,并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二、推进市场化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制(一)鼓励代建制。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的开发代建方式,或者“定设计、竞房价”的工程代建方式等,竞争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代建,由运营机构按合同约定予以回购或回收。(二)实行管办分开。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编制、标准制订、公共投入、运行监管和政策支持等工作,运营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工作。(三)推进租补分离。政府及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状况,分档发放租金补助。保障对象
4、收入发生变化的,调整租金补助标准。(四)利用存量房源。对市场上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或社会租赁住房供应较为充足的地区,政府可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以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盘活存量住房,减轻建设资金压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新建方式同等享受中央、省级资金补助、用地指标等政策支持。三、明确社会力量投资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民间资本、非营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享受以下政策支持:(一)项目手续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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