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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 年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 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 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号)、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 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号)、和党章及党内法规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 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和规范董事会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第三条 集团公司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
2、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 项决策,必须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制 度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遵照决策程序,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 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四)坚持科学决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重点强化决 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
3、、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实施本实施细则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集团公司的贯彻落实。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党委会、出资人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二)集团公司关于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 设、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三)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四)集团公司年度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 事项。(五)集团公司主营业务、产业结构、
4、资本结构布局方案。(六)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下同)的改制、兼并、重组、分立、破产或者变更、对外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 营管理事项。(七)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队伍、人才队伍及后备人员队 伍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划。(八)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纳入集团公司核准管理的国 有资产处置事项,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项。(九)集团公司管理机制、管控模式等重大改革方案。(十)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大规 模人员分流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十一)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 及突发性事件等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十二)集团公司重大战
5、略合作协议。(十三)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 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十四)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十五)其它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 重大决策事项。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 括:(一)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免、 聘用(解聘)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二)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三)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四)涉及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重要奖惩。(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
6、,联系企业和党建工作联系点的确定、调整。(六)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二)集团公司预算内限额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 本运作项目、重大重组并购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项目。(三)集团公司重大融资项目、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从 事期权、期货、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及各类金融衍生品投资项目、债转股及股权、债权回购、转让方案。(四)集团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及购买服务。(五)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直管单位的重大工程项目。
7、(六)集团公司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项目。(七)集团公司出资企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非主业投资;.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对外借款、对外担保事项;.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理财等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市外的投资项目;.整体投资规模超过亿元的房地产项目,其他整体 投资规模超过亿元的项目;.集团公司认为需要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八)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八条 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或者市国资委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单笔万元及以上业 务支出的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二)集团公司年度预
8、算外单笔万元及以上业务 支出。(三)集团公司对外超过万元的捐赠、赞助事项。(四)集团公司专项资金(财政或者国资部门划拨资金) 使用。(五)其它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第三章 决策方式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等。第十条 集团公司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 风廉政建设及集团公司重大工作部署等。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集团公
9、司经理层成员及相关部门、出资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按照党委会研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对全局性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集团公司经理层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相关出资企业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对集团公司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
10、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调研、酝酿, 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第十五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 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第十六条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 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 反馈意见。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前,应与集团
11、公司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党委不同意的,不提交会议研究。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决策程序:(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 的议题。(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应召集 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应扩大职工参与,必要时可以进行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对于重要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还应征询法律部门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三)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 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四)由党委会或董事会
12、、总经理办公会按照议事规则 进行集体决策。涉及到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按程序提交职代会审议。第十九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决策程序:(一)按照市委和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及 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经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后,经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按照集团公司 人事任免、高端人才引进等规定程序执行。(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 地点、参会人员等。(四)由党委会进行集体决定,或由党委会研究决策后, 由董事会、经理层按程序聘任、委派。第二十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决策程序:(一)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13、、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提出。(二)重大项目议题明确后,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 报,并提出具体意见。(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 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五)由党委会集体审议后,由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 按程序进行集体决策。第二十一条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决策程序:(一)由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 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 出具体意见。(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相关职能部门准备会 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四)由党委会集
14、体审议后,由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 按程序进行集体决策。第二十二条 参与决策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二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 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 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集团公司 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 情况。第二十四条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 逐项表决,参与决策人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 议等明确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原则上暂缓做 出决定。第二十五
15、条 参与决策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第二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发文。第五章 决策执行第二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集团公司相关承办部门应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需经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领导按职责分工对“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 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第三十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集团公
16、司领导、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相关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决策机构、决策会议报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进展情况。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六章决策监督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 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集团公司党委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 年度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特别是
17、要对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 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 况作为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 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 规定,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应开展后评价。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监督检查评估情况,并作为对有关人员和部门年度考核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
18、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领导应自觉遵守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其中,对违反规定获取 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必须责令清退,给国家和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 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集团公司和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
19、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责任追究:(一)不遵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程序等规定的。(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需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决定,但事后没有及时报告的。(四)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予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五)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 误的。(六)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 体决策的。(七)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八)授意他人曲解执行集体决策的。(九)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 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十)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但未及时报告和补 救,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一)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集体决策事项或内容的。(十二)篡改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的。(十三)其它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第 八 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出资企业应参照本实施细则, 结合实际,制订本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到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还应同时执行相应的议事规则和程序。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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