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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98 1 总 则 2.0.3 地下汽车库(Underground garage)停车间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3 库址和总平面 3.1 库 址 3.1.2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库址,应临近城市道路。3.1.3 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地段,公用汽车库库址距主要服务对象不宜超过 500m。3.2 总平面 3.2.1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2.1.1 管理区应有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及回车场。3.2.1.2 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
2、洗处等设施。3.2.1.3 辅助设施区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3.2.1.5 库址绿化率不应低于 30%,库址内噪声源周围应设隔声绿化带等绿化设施。3.2.4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 3 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 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5m。3.2.5 公用汽车库的库址,当需设置办理车辆出入手续的出入口时应设候车道。候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3m,长度可按办理出入手续时需停留车辆的数量
3、确定。但不应小于 2 辆,每辆车候车道长度应按 5m 计算。3.2.6 附设于专用单位用地范围内的专用汽车库,其停车位数大于 10 个,且车辆出入必须通过主体建筑人流的主出入口时,该处应设置候车道,候车数量可按停车车位数的 1/10计算。3.2.7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 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 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图3.2.8)。2/10 3.2.9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
4、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 80m。3.2.10 汽车库周围的道路、广场地坪应采用刚性结构,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地坪坡度不应小于 0.5%。3.2.11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 2.5m,并应作消声处理。坡道式汽车库 4.1 一般规定 4.1.3 汽车库内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有倾角30、45、60)和垂直式(图 4.1.3),或混合采用此三种停车方式。4.1.4 汽车库内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4的规定。3/10 图 4.1.3 汽车停车方式 注:图中停车带宽度 汽车长度 垂直于通
5、车道的停车位尺寸 汽车间净距 通车道宽度 汽车倾斜角度 平行于通车道的停车位尺寸 4/10 5/10 4.1.8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 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 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 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图 4.1.8)。4.1.12 当坡道横向内、外两侧如无墙时,应设护栏和道牙,单行道的道牙宽度不应小于0.3m。双行道中宜设宽度不应小于 0.6m 的道牙,道牙的高度不应小于 0.15m。4.1.14 汽车库的汽车出入口宽度,单车行驶时不宜小于 3.
6、50m,双车行驶时不宜小于 6.00m。汽车库出入口处当为城市道路时,其与道路规划红线及通视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3.2.8 条规定,并宜于出入口上方设防坠落物措施。(7.5 米)4.1.15 汽车库内当采用天然采光,其停车空间天然采光系数不宜小于 0.5%或其窗地面积比宜大于 1:15。封闭式汽车库的坡道墙上不得开窗,并应采用漫射光照明。4.1.17 三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或二层以下地下汽车库应设置供载人电梯。4.1.18 汽车库的停车位的楼地面上应设车轮挡,车轮挡宜设于距停车位端线为汽车前悬或后悬的尺寸减 200mm 处,其高度宜为 150200mm,车轮挡不得阻碍楼地面排水。4.2 坡道式汽
7、车库设计 4.2.2 坡道式汽车库,除螺旋坡道式外,均应使其坡道系统在每层楼面上周转通车道畅通,形成上、下行连续不断的通路,并应防止上、下行车交叉。4.2.6 错层式汽车库内可以楼面空间叠交,但叠交尺寸不应大于 1.5m。4.2.7 双行螺旋坡道式汽车库上行应采用在外环的左转逆时针行驶,下行应采用内环行驶,外环道半径和宽度可按本规范第 4.1.10 条计算值适当加大,坡道宜布置在建筑主体的一端或不规则平面的凸出部位。4.2.9 斜楼板式汽车库其楼板坡度不应大于 5%。4.2.10 斜楼板式汽车库采用斜列式停车时,其停车位的长向中线与斜楼板的纵向中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小于 60。4.2.11 平面为
8、矩形的斜板式汽车库,必要时可设转向的中间通车道,为防止行车高峰堵车,可增设螺旋坡道。4.2.12 附建式地下汽车库其停车位布置、坡道型式、通车道进出路线、人员疏散口的单独设置等均应与上部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结构选型、柱网布置相协调。4.2.13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4.2.14 地下汽车库在出入地面的坡道端应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流水沟和耐轮压的金属沟盖及闭合的挡水槛。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motor-repair-shop and parking
9、-area GB 50067-97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 3.0.1 的规定。6/10 车库的防火分类 表 3.0.1 名称 类别 数量 汽车库 300 辆 151300 辆 51150 辆 50 辆 修车库 15 车位 615 车位 35 车位 2 车位 停车场 400 辆 251400 辆 101250 辆 100 辆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4
10、.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 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4.1.4 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4.1.9、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4.2
11、 防火间距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7/10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2m。4.2.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2、。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4.2.1 的规定值减小 50%。4.2.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 m。4.2.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m。4.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甲类
13、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2.1 的规定值增加m。4.2.12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 50 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4.3 消防车道 8/10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2m12m。4.3.3 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 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
14、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 4m。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分隔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 的规定。注: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 1/3 且不超过净高 1/2 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2。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 35%。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 的
15、规定增加一倍。5.1.3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 50 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9/10 体隔墙和 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 1.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 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5.1.7 汽车库内设
16、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5.1.8 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 3 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5.1.9.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9.1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 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 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 1260kVA,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 630 kVA;5.1.9.
17、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5.1.9.3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5.1.9.4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5.2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5.2.1
18、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5.2.3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 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 0.5m。10/10 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
19、不应小于 2m。当防火墙两侧的采光窗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 0.90h 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开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 23 层在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