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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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统称为矿山)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危险性较小的砖瓦用粘土、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 水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和虽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不
2、以资源开采为 目的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分级审查。省、市、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 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其它经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的矿山建设项目,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上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0承担由本单位负责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
3、称“三同时”).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审查同意。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 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的责任主体,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第二章 安全预评价第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在初步确定开采(或建设)范围以后,在项目正式审批(包括核准、备案)或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 项目签署联合踏勘意见以前( 可行性研究阶段),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
4、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预评价报告结论应对矿山建设项目选址的合法性、金属非金属矿山开拓系统布置的可行性、安全风险的可控性及控制风险的经济合理性进行明确判断。矿山建设项目地点、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范围、矿山周边环境、预评价针对的开拓方式、采矿方法或采矿工艺有较大变化的,应对已完成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或重新进行安全预13评价。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应当在安全预评价完成后, 将安全预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矿山联合踏勘工作,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矿山联合踏勘表上签 署不同
5、意该矿山设立的意见:(一)矿山建设项目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禁止性规定;(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不合理,无法 形成合理的开拓系统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采矿方法;(三)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主要意见未落实,或认为矿山 安全风险不可控或控制风险的措施在经济上明显不可行。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等有关规定编制,并 明确竣工验收时应完成的安全设施及建设期。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
6、计负责, 设计批准人(或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 员、设计人员应在文本上签署姓名。第十一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开发利用方案实行联合编制、联合审查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法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露天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648号)文件执行;(二)建设单位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资料,但其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
7、提 供联合审查已通过并按照要求完成修改的正式文本.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二)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项目立项审 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或矿山联合踏勘表复印件;新建尾矿库应 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金属非金属矿山还应提供采矿 许可证复印件;(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送审稿);(七)与矿山爆破警戒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相关单 位、居民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周边存在铁路、电力、天 然气
8、管道等重要设施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 相关单位同意的文件;(八)建设项目委托外单位施工的,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安全生产协议,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 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证明材料等资料。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包括设计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可采取自行审查和 组织专家组审查两种办法。对建设项目比较简单的,可自行进行审查.自行审查应由业 务部门2名以上(含2名,下同)工作人员完成,并形成非煤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审查人员均应在审查
9、书相关审查意见栏上签名.对建设项目比较复杂的,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组织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指定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审查负责人。审查后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主要从技术角度阐述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和技术审查的结论意见,“专家组意见由专家组长签字。 审查组负责人根据“专家组意见”和其他与会人员意见,汇总形成审查结论意见,并填写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第十四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批准:(一)新建金属非金属
10、矿山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联合踏勘同意意见,新建尾矿库没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 件的;(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出具的;(三)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 审查中发现以下问题,可要求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一)针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不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二)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三)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 安全标准的;(四)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采矿方法不符合金属非金属 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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