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图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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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
2、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 附件 1、2)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 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3、准 确、完整。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 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 全管理措施。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 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 议。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
4、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附件 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 专项方案第十条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 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 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
5、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 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 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十)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名单、技术职称、职务等情况。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
6、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 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 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 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 监理工程师审查。第十五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
7、、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出具委托授权书,附件 4)、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 可从省内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 论证工程匹配,与论证工程的风险程度相对应,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第十七条 施工
8、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 3 天前将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组成员,必要时可提前组织专家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方案预审。第十八条 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论证会议;(二)方案编制人员详细介绍方案内容;(三)专家质询并参与讨论,表达意见;(四)专家组长收集、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第十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
9、全。第二十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含附件 5、6),对方案内容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 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论证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通过” 的,施工单位可按方案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 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原论证专家审查确认后(附件 7)方可实施;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重新论证,原则上应组织原方案论证专家参与论证,因故需要调整论证专家的,调整人数不得多于原专家的三 分
10、之一,原专家组组长不得调整。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专家库管理,制定省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和管理办法,具体工作委托负责实施。各市(州)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制定专 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更新专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鼓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对专家实行规范化管理;鼓 励行业协会积极推广专家库信息平台的应用。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 1
1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 干预;(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第二十四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三)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方案 落实情况;(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 施
12、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和投诉电话等,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第二十六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附件 8 表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附件 8 表二)。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危大工程变更参照附件 9), 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二十八条 施
13、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 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 测和安全巡视,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档案,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 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理,做好旁
14、站监理记录。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 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 送等内容。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
15、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 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附件 10),并记录存档。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验收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进入下一
16、 道工序。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工作,宜请原论证专家组成员参与指导。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 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三十三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 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三十四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三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
17、收及 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 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 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 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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