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2020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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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2005 年 7 月 8 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 年 7 月 29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 年 12 月 26 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 年 3 月 30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理、建造质 量,保障生产和海上人身安全,促进船舶修理、建造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
2、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的企业(不含渔业船舶的修理和建造),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船舶修理,是指各类船舶的厂修、航修、改建和水上设施的修理和维护。本条例所称地方船舶建造,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直接管理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的船舶建造。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以下简称船舶修造)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船舶修造管理,并对全市 200 总吨以上船舶厂修、建造企业和中ft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以及大连保税区内船舶修造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船舶修造管理部门负责分管区域内航修企业和 200 总吨以下船舶厂修
3、、建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外经贸等部门以及驻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检查机关和船舶检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将船舶修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船舶修造业及配套产业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扶持、鼓励船舶修造业和配件产业的发展。第五条 市船舶修造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船舶修造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船舶修造及船舶配件公共信息平台和咨询服务网络,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发展提供高效而便捷的服务和公平竞争的环境。第六条 船舶
4、修造企业应当按照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修造不同类别、吨位的船舶。第七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舶修造管理机构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厂房、场地使用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五)水工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证明及计量检测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六)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保障管理制度。承修国际航行船舶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语专业人员和熟悉相应船级社检验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第八条船舶修造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第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第九条船舶修造企业修造船舶类别、吨位需要变更的,应当到原核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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