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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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B.1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1 综合说明1.1 项目简况1.1.1 项目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介绍到县级)、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拆迁(移民)数量及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明确工程占地面积、土石方“挖、填、借、余(弃)”量、取土(石、砂)场和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数量。矿山工程尚应明确地质储量、首采区位置、服务年限、生产期年排弃渣量等。1.1.2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简述项目工程设计情况和方案编制过程。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 应介绍项目进展情
2、况。1.1.3 自然简况简述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盖率、水土保持区及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1.2 编制依据列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资料。其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明。1.3 设计水平年根据本标准第 4.1.3 条的规定,确定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1.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按县级行政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责任范围表),并符合本标准第 4.4.1 条的规定。1.
3、5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1.5.1 执行标准等级确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1.5.2 防治目标根据本标准第 3.1.3 条的规定,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线型工程有分段标准时应确定分段指标值和综合指标值(对涉及区域较大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标准指标计算表)。1.6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1.6.1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选址(线)的评价结论。1.6.2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 场设置、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结论。1.7 水土流失预测结果简述可能造成土壤
4、流失总量、新增土壤流失量、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水土流失主要危害。1.8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简述各防治区措施布设情况。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置、实施时段,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位置、实施时段,临时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布设位置、实施时段。明确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工程量。植物措施统计面积,工程措施统计拦挡措施的体积、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临时措施统计临时拦挡、排水数量及苫盖面积等。1.9 水土保持监测方案简述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时段、方法和点位布设情况。1.10 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成果简述水土保持总投资和工程措施投资、植物措施投资、临
5、时措施投资、独立费用(含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简述方案实施后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1.11 结论明确项目建设从选址选线、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提出的要求。综合说明后应附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格式内容要求见表 1。2 项目概况2.1 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2 款和第 9 款的规定编制,符合第本标准 4.2.4 条的有关规定,并应有项目组成及
6、主要技术指标表。2.2 施工组织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3 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 4.2.4 条的有关规定。2.3 工程占地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4 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批 4.2.4 条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占地有调整的应说明。2.4 土石方平衡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5 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 4.2.4 条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土石量有调整的应说明。本项目剩余表土应说明堆存、后续利用方案。工程余方应说明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情况,不能利用的应说明弃土和弃石(渣)数量和分类堆存方案。2.5 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根据本标
7、准第 4.2.1 条第 6 款的规定编制。2.6 施工进度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8 款的规定编制。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施工进展情况。2.7 自然概况应符合本标准第 4.2.5 条第 1 款的规定。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3.1 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根据水土保持法规、相关标准性文件和本标准第 3.2.1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 按本标准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3.2 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3.2.1 建设方案评价根据本标准第 3.2.2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可简化工
8、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涉及本标准第 4.2.5 条第 3 款所列水土保持敏感区的,应说明与本工程位置关系,按本标准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3.2.2 工程占地评价根据本标准第 4.3.5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3.2.3 土石方平衡评价根据本标准第 4.3.6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3.2.4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根据本标准第 4.3.7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3.2.5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根据
9、本标准第 4.3.8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3.2.6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根据本标准第 3.2.7 条和第 4.3.9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3.2.7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根据本标准第 4.3.10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3.3 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根据本标准 4.3.11 条的规定,进行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按本标准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界定意见。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4 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4.1 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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