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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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设董事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验资出具的报告时间)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
2、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
3、成员为人(注:成员人数应为3-13 人),由股东决定产生。董事任期年(注:3 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指定(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4、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四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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