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和防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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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接)第一部分 概述 我们所有的公司营业执照都有一个经营范围,以前在合同法生效之前,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这种,由于某一方签合同超出了某一方的经营范围了,那么就认定为合同无效了,现在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只有说你的这项经营范围,是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必须单独办许可证的,你没办,那么你如果签了这种合同是无效的。举例来讲,像石油、成品油,这种油品是国家要给发许可证的,你要买卖,从事这种经营要有许可证,你没有许可证,你买卖成品油那你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其他的一般超出经营范围的,不会无效了。那我们工商局在给大家做工商登记的时候,现在的营业执照也改了,经营范围那个地方,一般后面都会有一条,就是说除了国家
2、特许经营的,那么都可以依法自主经营,只要不是国家限制的,公司你开了,你可以自发自主经营了,从这个上面也体现出,1999 年合同法之后,我们的这个合同法立法的取向,是促进交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是第一部分。第二部分 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和防范 签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哪些,有些什么样的好的防范手段,那么签合同的第一个面临的问题是,跟谁签合同的问题,就是合同的主体问题,既然签合同,就一定有合同双方或多方,这就是合同的主体,那么跟谁签,合同的主体有几类。合同法里边规定的是三类主体,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法人,一类叫其他组织,我们就先说自然人。自然人大家好理解,只要这个小孩生出来,他成活就是一个自然人
3、,那么在座的各位,大家都是自然人,有自然生命属性的人就是自然人,那么合同法里边规定的自然人,他也要分一分不同的情况,不是说所有的自然人都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自然人在法律里边,它是把他分成这么三类,一类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类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它可能在法律上给他分成这么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一般是有两个条件,分别的加以规定的,一个条件是从年龄上来加以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 18 周岁以上,这叫成年人了,就是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有一个特殊情况,16 周岁以上,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获取的经济报酬,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的报酬,作为
4、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也视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年龄的划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 周岁到 18 周岁之间,或者到 16 周岁之间,这个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主要限制的是什么?限制的是他所能够从事的民事活动,他签合同的时候,他能签什么呢?跟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这些合同他可以签,超出他的年龄、智力,这种范围的,他就没有权利来签了,就得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来签,无民事行为能力,指的就是 10 周岁以下,10 周岁以下的小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他对外如果要签署什么合同,从事什么民事法律行为,由他的法律代理人来代理进行。有个特殊情况,除非是什么,除非是他纯
5、获利益的这种,我们实践中会有,买房子,现在经常的买商品房的时候,把名字落在自己的小孩名下,有的时候这小孩才刚 3个月,但是也可以落在他名下,为什么?因为给他房子不需要他付钱的,这个房子是给他的,他纯获利益,所以这种情况下,他是可以的。除此以外的不可以,都必须有他的法定代理人,刚才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上的,现在我们有很多,影视圈的最多,童星,有的就十几岁,也是电视明星,电影明星,他的经济活动就多了,他不像一般的小孩整天在学校里边,没什么,就是买个铅笔、橡皮,他不是这样的,他经常接拍广告,接拍电视剧,那么对于一般地十几岁的孩子来讲,那这类的合同是不行的,这类的合同他是不能签的,这类的合
6、同要他的法定代理人来签。2/10 他的法定代理人是什么?一般的就是监护人,这里我就不展开讲了。这是刚才从年龄上来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还一个条件是从精神状态来划分,即使你是成年人了,是 18 周岁以上,但是,如果你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这种精神病人,你虽然成年,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有一类特殊的,就是有的时候不能辨认,有的时候能辨认,就是不能完全辨认,但是有的时候还能辨认,这种精神病人,把它归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它的民事活动要由它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代理。所以说我们如果跟自然人签合同的时候,当然一般会很少碰到,但是如果出现
7、的话,有的时候就会很麻烦,我们曾经碰到过就是,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是我们的一个同行,这是我们从律协的警示信息里边了解到的情况,那个律师事务所最后被律师协会处分了,为什么?就是因为一个委托人,当事人跟这个律师事务所签了委托合同,最后认定呢,这个人是个精神病人,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精神病人,所以说后来他的家属就不同意了,他跟律师事务所签的合同不行,要把律师费退回来,我们可能也会碰到,签合同时候,对方是自然人的时候,脑袋里边要有一跟弦儿,要考虑一下对方是不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主体是法人,学法律的人可能都知道这个概念,什么叫法人?但是我经常听到我的一些客户,自称自己是法人,我是这个公
8、司的法人,经常会这样说,大家后来就约定俗成了,把这个单位的头,就叫他是这个单位的法人,实际情况这从法律概念上是不对的,大家平时所说的这个单位的头是法人,实际上是省略了几个字,应该叫他法定代表人,他是这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这个单位的法人,法人应该是一个组织的称呼,是对应着自然人来的这个概念。什么叫法人?法律意义上相当于人的一个组织叫法人,他的头能够代表了它的叫法定代表人,不能叫法人,那么法人从民法通则规定,他得有一些条件才能作为法人。首先他得是依法成立的,第二个,他得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的机构,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场所,第三个,他得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他得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第四个是能够独立
9、承担民事责任,这么四项条件。这么讲,大家会觉得那我怎么去判断,那个单位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我都拿这四个条件去衡量,很难去衡量,我也没法获得这么多信息,那么实践中是这样的,实践中法人第一个条件叫依法成立,那就意味着他要想成为法人,他一定是有登记机关的,一定是给他有合法东西的,他手里有凭证的,那么法人呢?现在我们国家法人有四类,第一类大家常见的,企业法人,各种公司,或者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成立的一种,类似于公司的一种企业法人,叫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它都有一个凭证,这个凭证是由工商机关核发的,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以说要核实对方是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就看他的营业执照。他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
10、这里就不详细说了,它可能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可能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成立,都有一定的条件。第二类叫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就像刚才说的,有 306 医院,像这种医院,各种科研所,研究院,这些都是事业单位法人,还有我们政府机关下面有一些事业单位,那么事业单位法人也是一样,他也是要登记的,他也有个凭证,它的这个凭证叫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谁来给他发?核发的机关就不是工商局了,核发的机关就是机构编制委员会,各个地方都有,中央有,中央机构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有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是所有的事业单位,都得到这个机构编制委员会去登记,符合条件了,他给发一个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有
11、了这个登记证的,就是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法人。3/10 第三类叫社团法人,叫社会团体法人,这是第三类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主要指的是各种协会、学会,这些都是社会团体法人,像我们北京市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什么电影家协会,电视家协会,类似于这样的协会,都是事业单位法人,他们也有证,也是要有证书的。这个证书就是,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由谁核发?由民政部门核发,他符合条件,给他一个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第四类,叫机关法人,所谓的机关法人指国家机关,各种国家机关,这个就比较麻烦,国家机关是没有证的,不像前三类,你到时候都能通过他那个证,看出来他是不是独立法人,国家机关不行,那么司法实践中,审判实践中,把机关
12、法人他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中央机关看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地方看地方的这种三定方案,一般情况下,机关法人,产生纠纷的比较少见,一般也比较少,所以说这里也不重点地讲。重点还是对于企业法人搞的这些经营活动,这里呢,主要是告诉大家法人的识别,怎么样来识别,因为我们签合同碰到的主体一般要求他有独立法人资格,怎么识别他的独立法人资格,大家要有个概念。第三类主体叫其他组织,什么叫其他组织,就是我们在平时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不仅仅碰到有自然人的,还有刚才说的那四类的独立法人,还会碰到一些其他的,其他的指的是什么?像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他不是企业法人,也是事业单位法人,也不是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国家
13、机关法人,他是一种合伙组织,这种合伙组织不是有限责任,他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说他就属于我们合同法里所说的其他组织。还有的就是,各种企业法人领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这里我们有北京石油公司的,北京石油公司是这样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他那个营业执照上面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是营业执照,领了营业执照,但是他是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这个也一般归类到合同法里边的,其他组织里边去,还有那些私营的企业,他不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主跟私营企业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这种的,还有就是银行、保险公司,他们的分支机构,这些都有营业执照,但他不是独立法人,那么就把他归类为其他组织,所以说这个就是跟大家
14、介绍一下合同的主体,总共三类主体。那么这三类主体,前面自然人给大家介绍了,得去核实一下他是不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对于法人跟其他组织,我们刚才说怎么样来识别他们的身份,那么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情况,也跟大家介绍一下。一种情况呢,就是有的时候会碰到虚构主体的情况,就是明明不存在这个公司,这个人来跟你签合同的时候,他也刻个萝卜章来给你签合同,这种往往带有合同诈骗性质,所以说关于虚构主体,我们平时在签合同的时候,要合适对方的主体资格,那么对于对方虚构,假设说是一个企业法人的话,我们在工商局都能查的到,现在也都很方便,工商局的网上都可以查到,存不存在这个主体。如果确实不存在,你没有核实
15、,你还是国有公司的话,签了合同真的被骗出去一部分钱,就有可能像我前面说的,你就有可能承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了,对方明明是假的,你也没审查,也被骗了,这就有可能,所以说虚构主体,这个一般情况下来讲,你只要有了这个防范意识,在根据我刚才讲的那几类识别的办法,都应该能够防范的。第二类,叫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这种情况,实践中我也碰到过,我自己代理的一个案件,也是我们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他这个单位比较大,下面也有一些分公司,他有一次就接到一个起诉状,人家起诉他要求他给租金,就是房屋的租金,接到之后莫名其妙,我从来没在那个地方租过房子,怎么会出现欠人家租金,被人家告后,来一了解调查,就是
16、有人冒用他们分公司的名义,跟一个房产物业公司签了租赁合同,为什么要用他们的名义,因为他们是一个国有企业,相对来讲会有信誉,好从房产主4/10 那里租这个房子,另外他租的面积比较大,说是有这么一个单位里租,相对来讲呢,比较容易取得对方的信任,结果对方这个物业公司,还真的就没审查,他们九个人两个人去了,说其中一个就是这个分公司的工会主席,跟他们来谈,我要租你这个房子,报纸上看到这个广告了,我要租你这个房子,我们一部分作为宿舍,一部分做怎么,这家呢,最后谈了两遍,价格给的还合适,就跟他签了,也没去考察,也没打个电话问一问,最后盖的章也是盖的分公司的章,跟我们那个顾问单位分公司的章完全不一样的,一看就
17、知道假的,最后这家他给不了租金了,他个人跑了,房产主找谁要租金啊,一看合同上盖的有这章,就起诉了,结果最后法院驳回起诉,因为主体不是我们,他这个章也是假的,那么你说房产主这个物业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找签合同的人也找不到了,只能自己受损失,所以说现实中,就有这种情况,冒用盗用别人的名义。还有一类呢,就是要考察一下,自己明明没有这方面资质,那么也签订了相应内容的合同,因为我们刚才讲的就是主体里边是要有这几类主体的独立法人资格,但是有一些合同,我们国家是有特殊要求的,有一些经营是有特殊要求,是需要单独给他发资质的,像我刚才讲的,成品油零售、成品油批发,这是要有资质,如果他没有资质,你跟他前了合同,
18、也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就会产生损失。所以说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主体方面审查的时候,还要考虑到这一点,关于相应的资质问题,好在资质都有相应的资质证书,那么大家要注意核实,这是第一个方面,跟谁签合同,签合同的主体会有些什么样的法律问题,怎么样来解决。第二类,主体核实完了,签合同的时候,这个条款怎么签,这里边都有一些什么样的说道,我们下一个呢就介绍这一块,签什么样内容的合同?关于这个条款怎么签,可能很多人都认为,合同尽量是把它签得越详细越好,把整个每个操作步骤都给它在合同里边约定明白了,签订的越详细越好,这个呢,其实不一定对,这是我的经验总结。为什么说不一定对?你越把合同约定的详细
19、,就意味着你自己的履行成本增加,对你将来履行合同的人员,他的要求就高,举例来讲,买卖合同,我卖给你东西,什么时候交货,什么方式运输,你那边谁来收,有的时候,卖货的这一方,为了避免说我把货发给你了,你那边收完了,回过头来不承认收货了怎么办?现实生活中这种纠纷很多,那么就在合同里边约定好了,发货的时候,签收只能有你那方的某某来收,合同里边签订好了。这样的话就导致什么?导致你在履行过程中,你这方送货的人员,你履行合同的人员,就必须得有这个意识了,你得知道,我去的时候,必须要找到这个人签收了之后,他给我的这个收货单,才算我把货交给他了,别人签不行,但是实践中可能吗,实践中经常性的合同是,签合同的时候大
20、家抢着签,签完了之后,合同拿回去放档案库了,防盗档案柜里边去了,履行合同是另外一拨人了,我签合同是业务部门谈判的,履行合同发货、售后的是另外一拨人,他们也不看那合同,他们那边送过去,那边有谁,谁签个字就得了,那么这种情况,会导致什么后果,后果就有可能,真的出了问题的时候,对方没给钱,你找对方要钱的时候,对方说我没收到货,你说不对,你有收获单,他说这个人不是我们的人,国有企业还好办,对方是个国有企业,一般他也不会赖帐,那么国有企业一般它都有这个人是他的正式职工的话,它肯定都要给他上保险,你总能证明他是他的职工,他一般也不会否认,但是民营企业,有的时候很难说,民营企业职工流动性很大,也有可能,确确
21、实实你找他要钱,起诉的时候,这人真的就不在他们单位了,他想找都不见得找的到。另外呢,你要想证明这个人就是他们单位的,也挺困难的,他如果那个单位很正规,真的给这个人上了保险,可能还行,你到社保那一块查,你看这个人是你们单位的,你上了保险了你还能证明,如果这个企业不是很规范这些都没有,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这种情况,对不承认了,你就很麻烦,所以说,真的不一定是签的越详细越好。5/10 就是一定得根据签合同的人,要有这种意识,合同不是为了签订合同而签的,签订合同是为了履行而签的,如果不履行一切都是白签,只有履行了才能从这份合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不履行这个合同,你签了有什么意义。所以说签合同的时候要考虑到
22、,我们签完合同,我们公司履行这部分合同的人员,他的职业素质怎么样,我们合同履行我们公司的,这个管理程序怎么样,能不能管理明白,如果有可能有问题,那还不如不把合同签的那么详细,每一步都规定的那么清楚,所以说这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签合同内容到底是详还是略。不一定追求所有的合同签的特别详细,这是第一个,合同条款方面的。第二个就是关于有一些条款,你是必须把他签的越明白越好,越详细越好。举例来讲,违约责任条款,这个违约条款,很多人其实不太重视,尤其在签合同的时候,总觉得违约条款,我把它写那么细,你看我们双方还在谈的阶段,是不是会影响了,我们这个关系各方面的,其实违约条款很重要,就解决什么问题呢,解决
23、对方违约了之后,自己不知道怎么办的问题,刚开始我们讲课的时候不说,今天正好有人来问,哎呀对方确实没按合同办事,但是我把合同拿出来一看,我真的拿他没什么招,违约条款就解决这个问题,违约条款推荐大家一定是,对方有些什么样的义务,你一定对应着他那个义务,来设定违约责任,他有 10 项义务,你就给他每项义务,都对应他违反了怎么办,要不然的话,合同里边的违约条款约定的不明确,你就只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了。那么合同法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它不会针对你这份合同来给你规定违约责任。(接)第二部分 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和防范 违约责任,一定要把它约定明确,就像我们合同法里边的那个规定说,对方违约了,赔偿你的损失,合
24、同法有这个规定,你合同里不写也可以主张对方赔偿你的损失。但是实践中,就会发现真的对方一违约了,给我造成的损失,让我真的算出来有多少损失,不好算,让我再举出证据来,说我有这些损失,就更难举,往往你的商业利益、商业机会的丧失难以计算。经常有的人会问,说你看我要不给他签这个合同,我还可以跟别人签,我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你看他违约了,结果赔偿损失,我举不出来有什么损失,就没办法让他主张。那么你如果在合同里边,约定了,如果他违约了的话,支付违约金多少多少钱,或者按照合同标的的百分之多少支付违约金,有个明确具体的数,这样你就不需要举证了。真正到了打官司的时候,对方确实认定违约了,因为你有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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