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餐饮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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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餐饮管理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第二条 餐饮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第三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五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的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该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第六条 餐饮服
2、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岗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第七条 餐饮营业区域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 2 个,1 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 80 ,出口不应少于2 个;建筑面积小于 80 ,可设置一个出口。餐饮企业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和报警装置,遇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到大堂、厅房、雅间和后厨等所有部位。设立 10 个以上雅间的餐饮企业应在房间内设置 报警装置和安全逃生路线图。餐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 顶部、地面和靠近地面 1 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英文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 2
3、0 米,并保证疏散标志明显、连续、不遮挡。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1 米范围内禁止摆放物品。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 1.4 米。第八条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 20 米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 米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第九条 餐厅、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 分钟。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 80 ,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 2 个。餐饮企业与其它建筑毗连或者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餐饮经营场所
4、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该分开设置。第十条 餐饮服务企业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对上述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修复,随时保持其完好有效。应在餐厅、操作间设置轻便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20米。第十一条 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电器工程安装标准,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各厅室须设置电源控制分闸,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线保护,不得采用塑料线。禁止拉临时电线,凡移动的电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不得超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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