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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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8.01.14 【字 号】京政发19884 号 【施行日期】1988.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号 月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二、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利局主管。市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县水土保持工作由区、县水
2、利局(水资源局)负责。区、县水土保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区、县水土保持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区、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办理。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水保管理服务站办理。三、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应动员社会力量,有关单位相互协助,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国家在经费、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援助。四、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安排水土保持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各部门、各单位在ft区、丘陵区,兴建工程或进行生产,应采取水土保持措 施。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施工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从建设投资中列支; 工矿生产企业负责工矿生产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由厂矿生产企
3、业负 担。五、有水土保持任务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制定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小流域是指至平方公里的天然汇水区域,最大不超过平方公里。市、区、县水利局负责小流域治理的建档立案工作。六、有治理水土流失任务的乡村,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劳动积累制度,每个农村劳动力(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每年出水土保持劳动积累工日不少于个。允许农民自愿以资代劳。水土保持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当地的小流域治理。七、属于乡、村兴建的农田水利设施,应当坚持自愿、量力、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户和乡镇企业按比例合理分担,统筹兴建农田水利设施的费用。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企业
4、上交的税后利润中安排不超过的农田水利费。八、对荒ft、荒沟、荒坡、荒滩防止水土流失的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通过专业队承包、联户承包、个人承包经营或出水土保持劳动积累工等形式,在水土保持工作部门指导下,落实治理任务。凡承包经营治理的,均应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治理者签定承包合同。九、承包治理者在荒ft、荒沟、荒坡、荒滩种草种树,谁种谁有,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受益全部归承包治理者或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共同受益。治理后的管理工作和新增耕地的使用,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十、对于不按承包合同履行治理义务,或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情节严重,造成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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