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与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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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略与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战略与投资工作,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规范董事会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董事会 设立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担任,负
2、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连任。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 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 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丧失。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战略与规 划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应根据 本议事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五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营销部等相关业务部门作为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的支
3、持部门。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与权限第六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研究评估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二)研究需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投 资项目、重大资本运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研究公司内部重大业务重组与改革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四)研究公司依法治企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三)定期或按照董事会的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在必要的情况
4、下,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承 担。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第九条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委员会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结合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 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应在 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 )2名委员提议时。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根据董事会要求确定。第十一条 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各参会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通知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可采用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电 话及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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